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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语境下“权利”的思考

  
  要廓清、重新理解中国人的权利就需真实全面的认清自己的历史、认清自己的传统[xiii],分清哪些是传统中的优秀成果,那些是糟粕。同时也必须真实全面的认识西方,分清哪些是他们的优秀成果,哪些是他们的糟粕,并且要弄清楚那些虽好但对当下中国来说是“水中月”、“镜中花”的东西我们是拿不来的,我们只能将那些优秀并同时又合中国土壤的东西有所损益地借鉴过来。记得於兴中博士曾用“身无彩凤双飞翼,带着镣铐的舞者”[xiv]来形容当代中国学人,我想用这两句来形容整个中国人的现实生活状况也是比较妥当的。我们只有在认真审视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后——并且重点应在前者,因为我们首先是一个中国人,“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才能廓清中国人自己的权利,且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那些廓清后真正属于自己的权利。正如袁瑜琤博士在一篇文章所写到那样“我们在借鉴、接受西方的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接受全新的创造并维护一种秩序的事业,和这一事业背后的价值归依;与此借鉴对照的,是我们传统的社会秩序维护模式和秩序的价值基础。换言之,我们要借鉴运用的,绝不仅仅是条文式的制度,还要充分注意到这种制度所从生长、支持这种制度的社会观念(尤其是法律观念)、政治经济文化形态等文化因素的存在。

  
  同样,在探讨我们的传统法的时候,尤其要开阔视野,因为它从没有成为一个自足的东西,而不过是实现传统社会秩序的一个环节,一个手段;在这样的秩序中,其它的人为政治意义上的手段更具有重要的意义。”[xv]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将“说法”、“活法”、“立法”协调统一起来。只有这样中国人作为权利主体才不会被法律法规所宣称的“权利”一二再、再而三的“伤害”,只有这样我们所构建的法治社会才是一个和谐的、科学发展的社会。

【作者简介】
李大兴,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陕西凤翔人,烟台大学法学院07级法律史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律史。
【注释】 http://space.tv.cctv.com/article/ARTI1239324487198155案例中男女双方之所以两次对薄公堂,他们的的矛盾主要是在以下几个事件上慢慢积聚起来:第一件,女方在婚后要丈夫把工资卡拿出来由女方保管,但男方不同意,这件事(在男方看来)女方一直耿耿于怀;第二件事是2008年端午节时,男方买了东西去看望岳父母,同时他也拿出钱来希望通过媳妇之手孝敬自己的父母,但女方有点不痛快。第三件是男方在上班回家后发现女方没有收拾家务,双方一开始发生了争吵,最后男方动手打了女方,在打吵后没几天,男方发现家中新婚的家具不见了,男方遂即向女方追问这些东西的下落并向她道歉,希望她回家和好,但女方说她不知道这些东西的下落并拒绝和好,几天后男方就收到了法院寄来的离婚传票。这样就因为这些生活琐事他们第一次共同走进了法院。并在2008年10月18日,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两人离婚。第二次纠纷是因第一次而发生的,案例中的男方拿到判决书后发现自己的新婚没了,自己新婚的家具也不翼而飞,心中的苦闷不知向谁诉说,这时他想到了网络,他将他和女方之间从相识到结婚再到离婚的种种细节及真实姓名都公布了出来,帖子一经发出就得到众多网友的呼应,有网友出主意让将前妻的照片也公布出来,于是男方就将女方的姓名、照片、家庭和单位的信息发布到网上,这就导致了他们第二次对簿公堂。
苏力先生在其《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一文中详细地分析了秋菊的困惑。苏力先生认为秋菊的困惑是源自本土资源与通过变法式的而获得的国家正式法之间的矛盾,而笔者在本文试图从“权利”——法学研究的这一核心概念——角度对“权利”给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带来‘伤害’这一怪异现象展开分析。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23-3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中国传统社会是小农的自然经济进行了非常精辟的论述,参见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6-1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有关儒道互补的理论阐述参见金观涛《问题与方法集》中对中国传统社会正统思想的论述,而儒法互补的理论论说基本上是史学界(包括法律史学界)的一个通说。参见金观涛:《问题与方法集》,48-92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古人以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为“五伦”。孟子认为:父子之间有骨肉之亲,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夫妻之间挚爱而又内外有别,老少之间有尊卑之序,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这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和行为准则。《孟子.滕文公上》:“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十义”为“父慈、子孝、兄恭、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注意,学界认为我国在传统社会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权利可言的,因而中国人也就无所谓权利观可言。因为学界普遍接受的权利概念本身就是中国在近代化、现代化过程中的舶来品。本文中所说的中国人的传统权利观更准确应当是指中国人“是非曲直”的观念,是中国普通民众对善与恶、对与错、是与非所持有的基本的看法。但是我们如果将英语世界的“权利”(Rights)一词做一语义分析的话,它(Rights)本身也含有正当的、是非曲直的涵义。因此看来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英语世界对“权利”一词在本质上认识是一致。这正是笔者在本文将传统社会中民众的是非曲直的观念也用“权利观”这一表述的缘故,因此笔者认为权利至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是正当的,其次,它才给权利主体带来利益的,这里获得利益是以正当为前提的,否则它就偏离了权利的本质。
注意,这里的等级化、专制化只是学界的一种定性而已。这一定性本身就值得商榷,我们凭什么说古人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而我们的生活状态就比他们更好呢,假如我们当下还能和古人面对面的交流、对话、辩论的话,我想这一问题还有得以证实的机缘,但是既然这一假定已经成为不可能,谁的生活状态更为优越本身就是一个婆说婆有理的、永远也辨不清的历史话题。所以我们就不能武断的认为,古人就生活在水深火热的专制统治之下,而我们就生活于较他们优越几十倍甚至上千倍的当下。
鲁迅,《中国地质略论》
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例如合同法、财产法、公司法、侵权法、票据法、银行法等。原先西方社会中一些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经济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动力而不知不觉地被改造了、废除了。因此,即使当西方国家政府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典化的时候,其法典内容中的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而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学家或政治家的创造,作为制度的法律与作为制度的习惯差距并不大。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参见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有关“说法”、 “活法”、“立法”的论述参见该书序言部分。
该观点贯穿于邓正来先生近一两年的讲座和著作中。
这里的传统既包括历史典籍规章中所蕴含的有价值的部分,也包括当下社会中已经并逐步在形成的传统资源。这一观点早在十几年前,苏力先生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有相关阐述,但这并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我们的法学研究,立法等方面都还是继续着原来一贯的照搬西方的法学研究、立法的成果,并没有尊重中国人真实情感需求。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3-1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由于当下中国学人对自己的古汉语没有用心研习,以达到非常精通的程度,同时对西方世界的主流语言英语也没有精心研究,所以於兴中博士在《法治与文明秩序》一书中用这两句话来形容当下的学人,而我认为中国民众在当下也是生活在中西权利观的夹缝世界,与於兴中博士所做的形容的状态有相似之处。参见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袁瑜琤:《从《被冷落的真实——新山村调查手记》说起——一个法史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07(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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