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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语境下“权利”的思考

  
  当下国家正式法所给予这对男女的权利并不是他们所希冀的那种“权利”,就像当年秋菊所要讨的那个“说法”并不是法律所给予他/她的说法一样,这中间发生了权利错位,最终导致了权利给权利主体带来伤害的结果。当下中国人的权利观就如本文案例中所显示的这对男女的权利观所表现的那样,由于近代中国自我权利观的迷失,中国人在一次次的向西方人“学习”、“取经”的过程中将自己原有的权利观置换为西方人的权利观,将西方人的“活法”当成了自己想要的“活法”;将西方人讨的“说法”当成了自己要讨的“说法”;将西方的“立法”大规模的移植,以为只要这样就可以走向西方人的“法治”社会,但实践证明这种想法是一厢情愿的,是事与愿违的。[xi]

  
  这就是我们中国人在近代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方式变迁下的权利观变化过程,虽然在形式上我们好像已经成功的完成了权利观这一置换过程,但现实中人们内心深处依然保留着传统社会的权利观,这种权利观时隐时现的表现于中国大众的实践生活当中,表现于民众的行为当中。但同时我们在形式上确实已经完成了这一置换过程,因此西方的权利观不可能不对当下我国民众权利观产生影响,它已经在慢慢地影响和塑造着中国民众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当下中国人的权利观就是在中西权利观夹缝中生成而成的,看起来似乎有点“不中不西”,但问题不在于这种权利观本身,而在于这种权利观对当下中国的实际效用。我们假定这种权利观如果能够满足当下我国民众的需要,能够很好的解决民众生活实际中的问题,民众也会对这种“不中不西”的权利观予以认同、认可并加以接受,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权利观并没有完成它应当担当的历史使命。在这种权利观的指引下民众的行为并没有给他们/她们带来利益,反而在多数情况下给他们带来了不利益。这种给民众没有带来利益反而带来不利益的权利就是当下中国人的所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权利的引导下他们/她们在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中都实践着这种权利观,即中国传统兵家“见好就收”的做事逻辑与西方立法文明的奇怪混合式的权利观。

  
  五、结语:认真对待中国人自己的权利

  
  “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一地区、一民族必有一地区、一民族之“说法”、“活法”、“立法”。如邓正来先生在一次演讲和其著作中所表达的那样:如果我们亦步亦趋的跟随西方走,即使我们跟着人家走成功了,一百年或两百年后,我们发展的结果也不过只是今天的美国,既然我们现在已经看见了自己两三百年后的结果,我们还有为其努力的劲头吗?这样就枯竭了我们中国人的想象力,我们就失去了自己的理想图景。[xii]何况目前美国那一套我们还完全照搬不过来的。因此,中国必须有中国人自己的权利,也必须有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理想图景。现在我们亟需廓清、重新理解中国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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