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应该说与中国的正统思想学说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先秦的春秋战国时代是“百家争鸣”的时代。可见当时学说思想之多、之杂,而由于多、杂,也就没有了统一的正义观和道德观。但当时影响力较大的主要为儒、墨、道、法等几家。自秦汉以下,特别是在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以后,中国传统的正义观主要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虽然有学者论说古代中国正统思想是儒道互补或儒法互补的[iv],但儒墨互补也是外儒内墨或外儒内法式的互补。在中国历史上始终占统治地位的应该说是儒家学说,并且下层普通民众接触到的也主要是儒家的理论学说。由于在传统中国,作为启蒙教育读本《三字经》、《增广文》、《千字文》等都是儒家思想的宣传品,因此可以说传统中国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就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儒家思想最为集中和经典的表述为“亲亲”、“尊尊”。“亲亲”是家族范围内的准则,“尊尊”为君臣关系的纲领。在这一“亲亲”、“尊尊”总原则的影响下,传统社会以“五伦”[v]、“十义”[vi]为生活准则。因此,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传统社会的正义观和道德观也就被经典的表述为“父父、子子”式。如果在传统社会有人突破了或者违反了这一准则性要求,那么他重则受“国法”的制裁,轻则受“家法”以及社会舆论的惩罚。这就是我们传统社会中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中国人的几千年来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变化的正义观和道德观。在这一正义观和道德观的影响下我们的“权利”观[vii]也就理所当然地是儒家伦理式的权利观。
过去学界片面的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只讲义务,不谈权利,并且认为义务是单向的。现在是时候并有必要对这一判断作出检讨了。传统社会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其实这中间也是有是非曲直的观念存在的(这种是非曲直的概念就是上文所说的中国社会意义上的权利),并且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相互关系中对双方主体的行为都有一定的要求,这种要求本身就是中国普通民众是非曲直观念的体现。如“父慈子孝”一条,只有在“父慈”的条件下,父亲才有权利要求“子孝”。如果“父不慈”那么父亲自身就首当其冲的会受到“家法族规”和社会舆论的规制。当然“父不慈”与“子不孝”这两种行为的后果也许是不同的,但也不能说传统社会只存在义务,不讲权利并认为这义务是单向的。
我们认为准确地说传统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的“量”是不平衡的或不对等的,是义务大于或重于权利的,但当我们去审视西方前资本主义社会,他们又何尝不是呢?!从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传统的权利观是儒家式、伦理式的,就像刚才分析的那样,普通民众认为在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伦理观就是正义的,是天经地义的,认为父慈子孝才是善的生活状态,如果父不慈、子不孝,普通民众反而认为是违反常理的,是“父不父、子不子”式的违反伦常的表现。也许我们看传统社会似乎有点等级化,有点专制化(在国家领域内表现为君主专制,在家庭内部可能表现为父权、夫权专制)[viii],但这是我们在当下已经把西方那种平等、自由的观念视为当然的结果,是以西方当下的生活状态来点评我们古人的生活状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