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这则案例中看到男女双方当事人在整个事件的发展中都在极力的维护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然而他们并没有的得到“权利”所给予的实惠,反而各自的心灵都受到了“权利”创伤,以致两人经过两次公堂对簿后走向了陌路,也许他们还未意识到致使他们原来美满幸福的恋爱生活、新婚生活走向破裂的“真正”杀手就是他们在整个事件发展中所极力维护的“权利”(当然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如果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也就不会发生权利主体被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所“伤害”这样滑稽的事件。因为无论是西方英语世界还是中国文化下权利都蕴含着正当的、适当的涵义)。他们缺少一种宽容、忍让,双方各自少了一份责任感,多了一份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节目嘉宾认为他们俩的婚姻不是因为他们的感情基础不好,而是因为他们维系的不到位。由于这对80后男女自我意识太高、权利意识太强才导致了他们婚姻破裂。
针对嘉宾的看法我们需要思考两个问题。首先,他们的权利意识为什么会高?其次,权利意识高在这则案例中并没有给他们带来利益反而带来了“不利益”,无论是西方的学者还是中国的学者都承认“权利”是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至少是不会造成伤害的。那么为什么这则案例反而会产生这种相反的结果?该案件引起了笔者思考“什么是权利?”“难道‘权利’就是上述案例中给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带来‘伤害’的吗?”“这是我们需要的权利吗?是法治社会所标榜的法律、法规给民众所赋予的权利吗?”
现实生活中权利主体受到权利伤害的案例不胜枚举,也许令学界印象最为深刻的应该是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做了详细分析的秋菊的困惑[ii],也许,我们有必要对中国语境下的“权利”做一番思考,才能理解这个活生生的案例以及那些正在或已经发生的“权利”给权利主体带来“伤害”的事件和案件发生的机理。而对中国语境下“权利”进行思考,我认为有必要回溯历史,只有对中国传统的权利观向近代权利观作一简要梳理才有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我想这一梳理过程有助于对中国语境下“权利”做出一些的思考。
二、传统中国正义观下的“权利”观
中国地理位置特殊,东、南临大海,西起雪山,北接大漠。在这么一块特殊的地域上产生了不同于西方的农业文化。中国自古至今都可以说是一个农业国家。虽说是农业国家但却又与所谓的“西方”农业不同,在我们这里的农业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发展不出西方的农场主经济。在这样一个基本处于封闭状态的小农经济社会里就孕育出了不同于西方的正义观和道德观。[iii]当然这种不同于西方的正义观和道德观是与中国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小农经济社会相适应、相契合的,并且它的孕育、成长也是在与这种特殊的地理环境、小农经济式的经济形态循环往复地相互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