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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悖论》后有感

  
  同样荒唐的是,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规定:“参与或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检验。”看来,中国消费者协会真没把自己当外人,煞有介事的忝列于行政机关之中,自己授予自己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检验的权力。果真如此,就算其他行政机关不说什么,人家经营者也得答应呀?

  
  如果如该文所认为的那样:“消费者协会还通过支持诉讼等方式以分享更多的司法资源。”那么,普天之下的律师岂不都在分享司法资源了?恐怕律师朋友闻听此言,会莫名奇妙吧?

  
  普通的消费者显然不是普通的经营者的对手。但是,凭借政府余威成立的消费者协会通常是不会惧怕普通的经营者的。不仅于此,所有社会组织都会因消费者协会是政府的“干儿子”而对其青眼有加。例如媒体,通常愿意“倾听”消费者协会的呼声,而忽略了经营者的“哀号”。更不要说中国消费者协会自己就可以亲自操办媒体(例如:《中国消费者报》)来影响全国,而拥有自己媒体的经营者则寥寥无几。

  
  所谓的专家,更是“待字闺中”、嫌贫爱富,谁出的聘礼多就跟谁走。

  
  出风头、抢镜头,都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消费者协会也不例外。君不见,各种国家机关跑马占地、争抢地盘,忙的不亦乐乎。只是,他们深谙内敛之道——打枪的不要,悄悄的进村。消费者协会实力、势力的不断扩张是与有效解决自身问题无关的。

  
  建立制约与激励机制,就更不是消费者协会所面临的迫切问题了。

  
  该文未能明示目前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所存在的——真正——问题,进而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此外,该文也未能给出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未来的发展模式,进而也只能在茫茫大海中随波逐流。

  
  如果如该文所说“消费者的自治基本上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自治’”的那样的话,那么倒要请问:哪一种、哪一个社会组织的自治基本上不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自治呢?有这样的自治吗?难道社会自治和市民自治都是不属于法定范围内的自治吗?难道社会自治和市民自治都不是“以宪法上结社自由作合法性基础”的吗?难道社会自治和市民自治就没有“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法定的自治权”了吗?如此牵强的将消费者自治划入另类,站得住脚吗?

  
  遗憾的是,我们的消费者协会与政府之间不存在什么互补性,而根本就是克隆性,只不过是政府的变异表现罢了。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是根本无从谈起的。这也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的通病,请联想一下:村委会、行业组织,甚至公立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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