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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悖论》后有感

  
  消费者协会,恐怕更多情况下还是“穷棒子、穷哥们儿的联盟”吧。财大气粗的消费者恐怕原本就很难遭遇消费者问题,即使遇到了,也不会给消费者协会找麻烦,“家丁”早就麻利儿搞定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什么时候奉行过“中立”立场?他们提供的都是有偿智力服务。顾客至上,才应该是他们奉行的基本立场。古语: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千古不易。

  
  我还清晰的记得当年我所在的消费者协会的领导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口头禅:我们(即消协)是一手托两家(即消费者和经营者),一碗水要端平呀。消费者协会在现实中的角色地位可见一斑。

  
  中国的消费者协会的行为动机值得揣摩。由于消费者协会不是由消费者(当然,政府官员也会偶尔“客串”一下消费者,毕竟天下无人不是消费者)所组成的,是独立于消费者意愿之外的国家制度产物。因此,消费者协会有了独立于消费者的意志,所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名义而做出的行为无不烙印着消费者协会自身的利益动机。这样的组织随时都有背叛“主子”(即消费者。其实也仅仅是名义上的)而变节的可能:只要有奶吃,叫一声娘也无妨嘛。曾经红火一时的“消费品推荐”就是极好的例证。

  
  请问:中国的消费者协会不受政府支配吗?能够独立的筹措自己的资金吗?能够独立的确定自己的方向吗?能够独立实施自己的计划吗?能够独立完成自己的使命吗?恐怕所有的答案都是——不!在今日之中国讨论消费者协会问题,实在是:老黄瓜刷绿漆——不嫩装嫩。

  
  不错,各级(果真是各自独立的社会团体的话,何来级别呢?)消费者协会之间并非领导服从关系,但这还远远不能证明其自治的彻底性。尽人皆知,某一级消费者协会的“婆婆”不是其上一级消费者协会,而是其同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消费者协会赖以生存的根基不是消费者,而是官府。消费者协会得以施展拳脚的背景不是消费者的力量,而是国家的权力。消费者协会,真是白瞎了“协会”二字,还不如干脆就叫“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算了(其实,现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部都设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章程》中,中国消费者协会将“参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工作”视为自己的任务,真的是幽默的可以:是不是随便什么人(或组织)都是可以凭着自身的意愿去参与国家的立法工作的呢?果真如此,我还想将参与宪法的立法工作视为己任呢,人家全国人大也得答应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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