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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悖论》后有感

读《消费者协会的自治悖论》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宋功德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失灵,是一顶不错的帽子,在谁的脑袋上都可以戴一戴。在听说过政府失灵、市场失灵之后,该文又冒出了一个“合约失灵”。是不是卡壳儿就是失灵?是不是力有不逮就是失灵?是不是偶染风寒就是不可救药?失灵,应该被理解为: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修复的机制性缺陷。否则,就会失灵满天飞,随便一个什么人的大脑也会失灵的。

  
  这一回,轮到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名义而创立的消费者协会——失灵了。

  
  使用信息不对称(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这一表述,远远胜过“消费者无知”这一“偏见性”表述。盲目消费,更是一个远离消费者问题的问题。

  
  消费者缺乏相关知识绝对不是产生消费者问题(其实就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根源。消费者可以在消费之前对商品或服务无知,但绝不可能在消费之后对自己因商品或服务而受到的伤害无知(意识不到的损害不是损害)。

  
  导致难题的更为可信的原因是:

  
  1、因经营者的流动性而难觅其踪(俗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纯属一锤子买卖。其实就是——诈骗)。试想:在熟人社会里,稳定客户的坐商(有固定的店面或摊位),因彼此的熟知和双向稳定性,很难发生不诚信进而逃避责任的问题。而当代社会,人员流动剧烈,即使是搬不走的店铺,遇到的却是匆匆而过的客人。

  
  2、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望而却步(特别是在商品或服务价值较小的情况下,通常就放弃了)。遇到麻烦,还不算真正的麻烦。遇到了解决不了的麻烦,才是真正的麻烦。处处占理的消费者,偏偏遇上了不讲理的经营者,在他们之间,问题很难直接解决。

  
  ……等等。

  
  1995年9——12月,本人“有幸”在北京市某市区的消费者协会工作了一段时间。在当今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建立更具有“制度符号”的意义(在这一点上与工会颇为相似),是坟头上平添的那一个花环。仅从其设置数量、分布态势来看,就不得不使人联想到:那不过就是官府的“配套设施”罢了。

  
  外来物种在中国的大地上总能结出超出想象的——奇花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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