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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为谁而作

  
  而对于新律师而言,无论什么都是新的,除非其在执业之时有其他的条件支持,比如说家庭背景的支持[3],他们几乎无法得到任何的前述资深律师所能获得的“保护”。而律师又必须表达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必须对不正当的行为表达自己的关切,以得到社会与公民的尊重,同时也可以更好吸引潜在公民,以使他们更愿意进行法律服务的消费。因此,在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时,他们往往更容易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这样做,无论是对律师协会,还是社会公众来说都是有利的!对于律师协会与社会公众的益处几乎毋庸多说的;对于违法职业道德的具体的律师而言,或许有些“冤枉”,但是请记住,由于在这时的领域属于灰色领域,对其处罚是正确的,不处罚其实也是正确的——这是律师协会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新律师而言,或许唯一的办法就是诚实或者尽量不处在这个灰色领域,以免提供一种遭致律协处罚的“借口”!也就是说,律师的职业道德对于新律师是起作用的,对于资深律师而言,则几乎不起作用,除非其违法职业道德非常严重,或者其行为已经处于非法领域;简单地说,律师职业道德法典主要是为新律师准备的!

  
  三、阅读思考:关于外部监督

  
  而且即使这样,我们在该章(即第七章)中,也发现很少得到处罚,即职业道德的处罚是很无力的。正因为这种无力,律师协会与整个社会对之就只能采取它法了,比如说该章后面提及的方法,即外部监督的方法。但是,我们必须注意一个事实,即正因为是外部监督,往往也只能是以一些要素或者条件作为形式上的监督,很难深入内部;比如说对于要求律师进行在学习,以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由于不再是准入要求,对律师就没有一个能标示其再学习已经提高了法律技能的可见标志来;又比如说对律师提起诉讼,以维护委托人利益,虽然已经有第三者的监督(律师保险业对其的监督),但是仍然效果有限,因为关于没有达到一个基本的质量要求或者违法了职业道德已经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不是一个不容易确定的事情。

  
  或许,由于法律服务属于信用产品吧,必须要在消费之后才能知道质量是否达到基本要求,因此,就只能以提高准入条件、进行职业行为的控制(比如说,再专业化)等外部可见的标志来展现其提供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

  
  四、结语

  
  通过上述解读,在笔者看来:对律师的管理,外部监督的效果并不明显,还是必须让位于律师的自我管理。虽然律师的自我管理不能对资深律师进行严密监管,但对新律师而言,这种管理还是相对有效的;如果要起到一个更好的效果,则必须在市场准入上花功夫,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分配花功夫,让新旧律师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能够让新律师看到未来的希望,而且是一个确切的希望,就能让新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简单地说,主要还是应该由市场决定,而非权力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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