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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为谁而作

  
  二、阅读思考:关于职业道德

  
  在笔者看来,控制律师市场准入以及准入之后进行市场再“瓜分”,主要在于形成与维持律师内部的秩序与地位;而律师职业道德主要在于要求律师提供保质保量的法律服务,主要针对消费者而言的,但是根据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律师的自我管理效果不佳。在该书的作者看来,其原因主要在于财政问题与职业道德执行无力。这些或许属于最为重要的理由;但是,在笔者看来,更在于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为谁而作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律师职业道德与其说为整个律师行业制定,还不如说主要为新律师而制定。因为:

  
  现实生活并不截然分为合法领域和非法领域,其间还有一个灰色领域,对于职业道德也可以这样划分。对于职业道德的合法部分与非法部分,我相信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应该非常清楚;但是对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领域则很难说清楚到底是合法,还是非法?

  
  对于律师协会而言,处置一个具体案例时,律师协会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在结果上两分为了合法或者非法的唯一结果。而且,我们必须注意的一件事情,就是因违反职业道德,律师协会开始一个惩罚律师的程序很少进行,简单的说,实际发生的经过程序处置的案例非常少,这个裁量权就很少受到先例的制约,这时的裁量权就很容易成为了一匹没有缰绳的野马,至少对于一个很重视先例的国家而言如是。另外再有,在处置一个具体的案例时,程序具有非正规性,更难对裁判者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制约,在他们都处在法律的共同体下,出现对律师的友好倾向几乎不可避免!

  
  对于涉及的律师而言。在这个背景之下,对于具体发生的、处在一个具体的违背职业道德的案例而言,新律师与老律师或者资深律师就会出现巨大的差异:对于资深律师而言,首先,这些资深律师自身的社会地位,使得他们有更强的保护自己的能力,他们得到处罚必须在违法职业道德程度上非常高,已经引起协会的强烈不满才有动力进入这一程序。其次,即使在进入程序之后,由于他们在执业岁月中,已经积累了丰厚的人脉关系。这些使得他们与律师协会的管理人已经成为熟人,具有熟人社会的特征,就带有很大的倾向性(记住,在这里,笔者从来不是指由于金钱关系而带来的倾向,纯粹是由于具有相同的法律人经历而带来的倾向性)[2]。再次,资深律师们已经拥有丰富的经验,关于如何应对由于违反职业道德可能遭致的处罚的丰富经验。这一经验是实践的,必须在时间的流淌中获得,只有资深律师才能做到,新律师还无法获得这一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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