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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为谁而作

律师职业道德为谁而作



——读《美国律师》第七章《自我管理》

蒋志如


【全文】
  
  一、事实“勾勒”

  
  1、自我管理的权力与实践是区别一个专门职业与其他一般行业的标志之一。律师业的自我管理的第一个措施就是职业道德法典的颁布。1908年,美国律师协会通过了第一部职业道德法典,但是,律师协会好像对其实施(或者采取措施)并不热衷,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关注职业道德的内容上,就有了在1928、1933、1937、1954、1969和1982年提议或者正式通过修订版的职业道德法典。

  
  但是,职业道德法典并没有对律师产生多少影响,虽然在法学院学习时,这已经成为了一门必修课,相反,却产生了学生对职业道德更加玩世不恭。

  
  即使在自我管理的第二个措施中,即在律师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中,也是非常无力的。因为:(1)职业道德规则的执行机制不足。这种执行机制不足导致了(A)这让很多律师甚至不知道道德规则,也从没有感受到一种职业的困境(比如说律师宽恕、甚至纵容公司客户的不正当行为,而不是拒绝代理业务以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其没有感受到一种尴尬或者应该挣扎);(B)律师之间也不会告发彼此的不当行为;(C)律师被惩罚的比率很低,而且被惩罚者往往是那些弱势律师或者说单独执业律师,使得对律师的惩戒非常宽容。(2)资源匮乏则是另外一个原因。虽然对于行业管理的资金不断增加,但是相对于律师的增长与律师事务的增加是不成比例的。

  
  这种景象让社会其他人(特别是当事人,他们的金钱受到损失与被滥用)、甚至是政府,比如说一些议会(比如说加利福利亚州议会)对律师协会的管理业绩非常不满。

  
  2、正因为律师的自我管理有着很大缺陷,对律师的监督与管理逐渐出现了外部的视角,表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律师的输入措施。虽然法学院学习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学徒制学习[1]可以保证进入律师的质量,却无法保证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律师,为了使他们能够称职,就要求他们从事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甚至在一些州就成为了一个强制性行为。(2)

  
  在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进行监督,但是其很少得到实现,特别是一种制度化的外部监督的实现,因为具体的当事人很少抱怨、寻求第二个意见或者更换律师;但是大型公司可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督,还有一个监督主体就是法官——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3)结果措施,即通过对律师渎职进行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但是,这种措施在1950年前几乎没有人提出索赔,直到律师购买了渎职保险,这样,不仅仅当事人提出诉讼,而且保险公司也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进行各种各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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