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钱穆先生所说的那样,文化病恰从其文化优点上生出,[31]现代法治时代的我们对于古代社会的批判也多从儒家的“人治”和情理出发。但本文无意纠缠于儒家文化和情理的是非评断,我想说的只是,包公能够做得很好。
【作者简介】
李相森,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现就读于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宋元话本、戏文、杂剧,明清词话、传奇、小说等文学艺术形式均有关于包公的作品。具体可以参考孔繁敏:《包拯研究》,第199—206页的总结。
徐忠明:《解读历史叙事的包公断狱故事》,《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8月第4期。
更多文学作品中关于包公的评论,参见孔繁敏:《包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3页。
其实这种类型化的概括并不是绝对的,而且这三方面也有重合的地方,但是为了本文讨论的方便作此归结。这些都是对包公性格的描述,从包公身上至少能体现这些个性。
由于墓碑碑文残缺,括号内内容为杨国宜先生订补,后同。
中官,即宦官、太监。徐忠明在《解读历史叙事的包公断狱故事》一文中提到《墓志铭》和《宋史·包拯传》对本案的记载不同,一曰“中官”,一曰“中官势族”,认为应取“中官”。本文认为在古代宦官倚仗皇帝为非作歹,是社会上的一股特权势力,称中官势族亦无不可。
忠,谓尽心为人;恕,谓推己及人。《论语》中有言: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有关忠恕之道的论述参见李湘、李军、李方泽编著:《儒教中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南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七记载此案,并评论道:“此乃勾慝之术者。盖以揣知非仇不尔,故用此谲,使复出告也。”
前引,《解读历史叙事的包公断狱故事》。
吴奎《墓志铭》记载如下:“(拯)权知开封府 ,府有(旧制 ,凡诉讼 ,诉牒令知牌司收之于门外) ,却不得迳至廷下 ,因缘为奸 ,公才视事 ,即命罢之。民得自趋至尹前 ,无复隔阂。”
《包拯集》卷十《求外任三》,转引自孔繁敏:《包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
包公可以说是传统儒家道德的实践者,关于包公的儒家人格和风范的探讨,可以参见朱万曙:《论包拯的儒家人格》,《学术界》1999年第2期;陈永芹:《略论包拯的儒家风范》,《济宁师范专科学校学报》第25卷第4期。
全诗见于孔繁敏:《包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21。
参见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导言部分;以及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
用“情理”一词描述古代社会的恰当性是毋庸置疑的。天理虽是宋理学家提出的概念,但天的观念早在三代时已出现,其内涵——三纲五常在汉代时已经确立,天理的观念影响国人可谓久矣;对人情的注重更无须说明,儒家传统经典中早已有论述,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的“原情”定罪等都是这方面的例证。而在宋代更是注重情理,宋理学的出现,使情理断案更具理论优势和说服力。在反映宋代司法活动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一书中以情理断案体现得尤为明显,也说明宋代司法全面转向情理的趋势。
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命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
这种称颂和认同,从经久不衰的包公戏(剧)中可见一斑。而且这种认同也体现了自古至今,中国人民的价值判断的一致性。
此处的“法”与现代“法”的概念不同,法的内容在古代多为刑罚,这里的“法”与“刑”相通。因此,儒家反对的是严刑峻法,反对的是“刑治”。
王杰:《儒家文化的人学视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183页。
以宋代为例,《宋刑统》规定了多方面的法官责任制度,涉及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如违法受诉、违法检验、违法刑讯、出入人罪等。详见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3—451页。
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主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前引,《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命运》。
具体案情为“皇佑二年,有狂人冷清言 ,母王氏本宫人 ,因禁中火 ,出外。已尝得幸有娠 ,嫁冷绪而后生青 ,为药铺役人。与高继安者谋之,诣府自陈 ,并妄以神宗与其母绣抱肚为验。知府钱明逸见其姿状魁杰 ,惊愕起立。后明逸以狂人置不问 ,止送汝州编管。推官韩绛上言:‘青留外非便 ,宜按正其罪 ,以绝群疑。’翰林学士赵概亦言‘青果然,岂宜出外 ? 若其妄言 ,则匹夫而希天子之位 ,法所当诛。’遂命概并包拯按得奸状 ,与继安皆处死。钱明逸落翰林学士 ,以大龙图知蔡州;府推张式、李舜元皆补外。……诛冷清时,京师昏雾四塞。”【宋】王铚 :《默记》,中华书局 1981 年版 ,第41 — 42页。
转引自徐忠明:《解读历史叙事的包公断狱故事》,《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8月第4期。
这种印象在我阅读徐忠明先生关于清官的系列文章时有强烈感受。比如他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提到:百姓大众盼望清官出世,这本身就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中国古代政治领域里,赃官墨吏充塞,吏治腐败,政治黑暗,贪赃枉法是其最为显著的表现形式。“清”的对立面就是“贪”,而一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实乃“一部贪污史”。徐忠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中山大学学报》1998年第3期,第109页。
钱穆:《中国历史研究法》,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