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的无私在“杖责从舅”一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司马光的《涑水记闻》卷十记有:“包希仁知庐州,庐州即乡里也,亲旧多乘势扰官府。有从舅犯法,希仁挝之,自是亲旧皆屏息。”包公不念个人之私,不徇私情,才有“从舅犯法,希仁挝之”的举动。这也证实了《宋史·包拯传》中“故人、亲党皆绝之”的说法。包公的无私和清正廉洁是他一以贯之的作风。这种作风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是至关重要的。包公权开封府时,改革案件受理程序,使民众直接向他告状,以免司吏从中作梗,收受贿赂。[11]包公的如此举动正是对在自己清廉和明察的自信。而包公确实做到了,当时人也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可见包公的无私和清正,直接关系到了他在案件受理和处理中的举动,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案件的公正解决,维护了民众的利益。
通过以上所举几个例子,可以看到包公性格中的“峭直、忠恕、无私”,而包公的个性使他所断案件得到了恰当的处理。因此,包公的个性因素在司法活动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这种个性现实地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如若没有包公的个性因素,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将会截然不同。
三、包公的个性在断案中发挥良好作用的条件
综观包公所断案件,包公的个性在司法活动中确实起到了作用,而且是良好的作用。包公的个性在断案中发挥良好作用的原因是什么呢?在此笔者首先探讨包公个性在断案中发挥良好作用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包公良好个性的形成,二是允许个性作用发挥的社会环境。
(一) 包公的个人修养与良好个性的养成
包公所断案件大多体现了包公性格中的良好一面。而这种良好性格的养成与一个人的文化修养密切相关。包公是天圣五年(1027年)进士,接受过传统儒家文化的熏陶。包公曾经对仁宗提起自己幼年时“早从宦学,尽信前书之载,窃慕古人之为,知事君行己之方,有竭忠死义之分,确然自守,期以勉循。”[12]“前书之载”、“古人之为”无非是儒家经典中关于圣人贤士行为的记载,而包公不仅“尽信之,窃慕之”,还“确然自守,期以勉循”。由此可以看出包公自幼便接触儒家传统文化,并以儒家道德要求为行为准则。[13]
包公的峭直、威严在他的幼年时便已体现出来了,吴奎所撰《墓志铭》中载:“公幼则挺然若成人,不为戏狎,长弥勖厉操守。”不能不说包公日后的峭直威严与这种少年老成没有关系。而这种老成也应得自于对儒学观念的认同和接受。儒家的君子是具备正直品质的人,所谓“君子坦荡荡”、“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是也。
至于包公的忠恕,更是得自于儒家文化的熏陶。《论语》中的“仁、义”、“恭、宽”是君子必有的品德,所谓“仁者爱人”、“恭则不侮,宽则得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包公的忠恕可以在此找到渊源。笔者从包公“为吏所卖”一案中解读出包公的忠恕,是基于他对民众的仁厚之心,可以说包公的忠恕也是对民众的忠恕。这源于他的民本思想,而民本思想本来就是儒家一以贯之的。
包公清廉自律、公正无私的品性与他的价值取向、文化修养有密切的关系。包公在出知天长县时曾写有“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的诗句,[14]他的志于清正可见。包公知端州时,端州盛产名砚,而包公任满“不持一砚归”。由此可见包公以清廉自持。这种清廉作风在儒家文化里也能找到渊源。儒家提倡“重义轻利”和官者的廉洁之德,要求“临财勿苟得”(《礼记·曲礼上》)。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孟子也说“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孟子·离娄上》)。这些言论和主张是古代每个士人所熟悉的,更是他们做官为人的准则。包公的清正廉洁与儒家文化的联系就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