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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断案中的个性因素探析

  
  二、包公个性因素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个人的性格会对案件的审理形成一定的影响,包公也不例外。在下面所举包公所断的两桩案件中,包公性格中的峭直会有所体现。

  
  吴奎《墓志铭》中记载:“有讼贵臣物货久不偿者,公批状,俾亟还。贵臣负势,拒不偿,公当即传贵臣至庭,与讼者置对,贵臣窘甚,立偿之。”在本案中,包公不畏贵臣,为民伸直,这是包公性格中“直”的一面的体现。《墓志铭》中还记载有包公知开封府尹时审理的一桩案件:“中人有构亭榭盗跨惠民河壖表识者 ,会(有)[5]诏书废墀便河壖庐舍 ,完复旧坊 ,中人自言地契如此。公命(出地契一一审验 ,有伪增步数者 ,掘土)丈余 ,得河壖表识 ,即毁撤 ,中人皆服 ,遂坐夺官。”其他有关包公的传记资料也有类似的记载,如《宋史·包拯传》载“中官势族筑园榭,侵惠民河 ,以故河塞不通 ,适京师大水 ,拯乃悉毁去。或持地券自言有伪增步数者 ,皆审验劾奏之。”在本案中,包公面对的是一股特殊的势力——中官势族,[6]如同上例中的贵臣一样是处于权力的优势地位。包公审验地契,有理有据,使“中官皆服”。包公峭直、不畏权势的品性在此使得案件得到了良好的解决。

  
  沈括《梦溪笔谈》卷 22 记载“包孝肃尹京 ,号为明察。有编民犯法 ,当杖者 ,吏受赇 ,与之约曰‘今见尹 ,必付我责状 ,汝第呼自辨 ,我与汝分此罪。汝决杖 ,我亦决杖。’既而包引囚问毕 ,果付吏责状 ,囚如吏言 ,分辨不已。吏大声诃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 !’包谓其市权 ,捽吏于庭 ,杖之十七 。特宽囚罪 ,止从杖坐 ,以抑吏势 ,不知乃为所卖 ,卒如素约。小人为奸 ,固难防也。”这个故事中,包公没有像以往那样“明察”。在此案中,包公的“清正”被吏与囚勾结利用了。包公见小吏如此嚣张,“特宽囚罪,止从杖坐 ,以抑吏势 ”,结果“不知乃为所卖”。该例中,包公的清正被利用,结果为吏所卖。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包公的忠恕之心。[7]忠恕是儒家的一种道德规范。忠恕之道在儒家那里强调推己及人,特别是有家有国者要以恕道待民,要“泛爱众 ”、“安百姓”。[8]包公爱民,恐吏欺民,而特抑吏宽囚。包公的仁厚之心在此应该能够为我们读出。而在断牛舌案中,包公的爱民之心更是体现的淋漓尽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仁宗实录·包拯附传》记载包拯知天长县时“有诉盗割牛舌者,拯使归屠其牛鬻之,继而有告私杀牛者,拯曰:‘何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盗者惊伏。”曾巩的《隆平集·孝肃包公传》也有类似的记载“(拯)知扬州天长县。有诉盗割牛舌者 ,拯曰‘第杀而鬻之。’俄有告私屠牛者 ,拯曰‘已割其舌矣,非私杀也。’盗色变 ,遂引伏。”这就是有名的巧断牛舌案。本案中,只有告状人的损害事实,没有指控对象和任何证据,可以说是无头案。而包拯运用“勾慝”之术,引蛇出洞,成功破案。[9]在这里包公的断案智慧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按照徐忠明先生的说法,按理包公是不能受理此案的。[10]但在笔者看来这正是包拯个性的体现,他以民之利益为重,尽自己的最大所能实现案件的解决。包公个性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也在此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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