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断案中的个性因素探析
李相森
【摘要】包公作为古代的一位杰出司法者,他性格峭直、忠恕、无私,这些个性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包公个性因素在断案中发挥积极影响的前提是:儒家文化和古代情理社会,儒家文化培养了包公的个性,而情理社会允许司法者个性因素作用的发挥。儒家对贤人政治的提倡以及对情理教化的注重,是包公个性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根本原因。个性因素的发挥是在法律构筑的空间内并以情理为方向的,因此保证了个性因素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包公断案最大限度实现了案件的实体正义,向我们展现了古代司法的一幅完美景象。
【关键词】包公;个性;情理;传统法
【全文】
在包公所断案件中,案件的解决与司法者——包公个人的性格具有密切的关系,而包公之所以赢得“包青天”的称号,也与他性格耿直、廉正无私、秉公执法有关。本文对包公所断案件进行分析,旨在发掘包公的个性在司法活动中所产生的作用以及这种个性因素能够发挥作用的根据。但是本文并不限于此,笔者将对包公个性因素能够起作用的原因及这种现象后的文化因素作出可能的解释。
本文的发掘和探讨是建立在对史料的甄别和确信基础上的。关于包公的历史资料众多,尤其是相关的文艺作品自元以降更是层出不穷,[1]但这些文艺作品里有关包公的断案故事多出于后人的附会和演绎,故本文将更多地采用正史以及历史上有关学者的叙述,对一些文艺类作品中的有关记载将有选择地采信。徐忠明先生按吴奎撰写的《宋故枢密副使孝肃包公墓志铭》(以下简称《墓志铭》)、《宋史·包拯传》以及沈括《梦溪笔谈》等的记载,总结了包公所断十案,[2]本文将以此为基础进行探讨。
一、包公及包公的个性
包公(公元999年—1062年),名拯,字希仁,谥孝肃,庐州合肥人(今安徽合肥),大约生活北宋真宗、仁宗时代,历任天长县、端州、开封府长官以及监察御史、谏官、三司官等职。
在包公生活的时代,他即以清名著称。司马光《涑水记闻》录有“(拯)知开封府,为人刚严,不可干以私,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从这段记载可以清楚地看到包公的正直和清廉。而作为民间艺术形象的包公,更是清官的典型代表,具有铁面无私、清正廉明、不畏权势等性格和品质。在元杂剧中,包公以奉旨“专一体察滥官污吏,与百姓伸冤理枉”的面目出现。在《陈州粜米》中记载包公“有安邦之志量,敢断皇亲国戚”。[3]这些虽然是民间的艺术形象,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包公本人的性格。正史中关于包公的个人形象,《宋史·包拯传》是这样记载的:“拯性峭直,恶吏苛刻,虽甚嫉恶,而未尝不推以忠恕也,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从这段记载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包公的性格和为人。
综合各种的记载以及民间历来对包公的印象,可以将包公的个性归结为:峭直、忠恕、无私。峭直强调包公的耿直,不畏强势;忠恕,强调包公的仁厚和断案中的不偏不倚;无私,即是无私心,也暗含其清廉不徇私。[4]包公的个性将在下面分析的案件中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