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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丽案刑法与道德问题的思考

  
  三、梁丽行为分析。

  
  梁丽显然不符合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那么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不?

  
  当时机场有监控视频,梁丽是知道的,梁丽清楚知道自己的行为在监控视频监视下,梁丽捡后将该纸箱放在机场一卫生间残疾人洗手间但并没有马上打开查看,相反告诉了其他同事她可能捡到了电瓶,那么她捡的行为与一般小偷秘密窃取行为是有相当大的区别的。一个小偷窃取他人财物后会告诉他的一般的同事不?当然不会,一个小偷盗窃该纸箱后会马上查验偷了什么,一看是黄金,马上会想尽千方百计秘密处置。后来,梁丽知道失主在找该纸箱后,虽然仍然将该纸箱拿回家,但与同事说过明天归还给失主的话。可见,梁丽捡的行为与一般小偷窃取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四、梁丽主观意识分析。

  
  梁丽当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本案最大争议点,从相关事实来看,梁丽主观上最多可能有一定侥幸心理,即该物可能系他人暂时脱离控制的物(我这是以小人之心暂且猜测下,如该物是遗忘物甚至遗失物,则梁丽根本不是盗窃犯),梁丽将它拿走,放到机场一卫生间残疾人洗手间但没有马上查看,而是告诉了其他同事,当有同事告诉她说失主在找该物时,梁丽说明天还给失主,可见,梁丽并没有非得占为已有的故意(没人要她就拿了,有人要就返还给他人)。可见,梁丽态度与盗窃案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本质区别(说通俗点,有这样想法的行为就不是刑法中盗窃罪了)。

  
  故梁丽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五、梁丽是否构成侵占罪。

  
  至如有人说是侵占罪,要根据侵占罪定罪处罚。先不说侵占罪是自诉案,自诉人不提及,有罪无罪从何谈起。这里能够完全确定是遗忘物不?至少对梁丽来说,她当初捡包时不这么认为或她没这么想,她只当是遗失物呀,那就与侵占罪特征不符。其次,梁丽有拒不交出的情节吗?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就到了梁丽家,在梁丽的配合下,当天晚上20多分钟后,公安机关就拿到了该物,仅仅20多分钟呀,这显然不是刑法270条侵占罪规定的拒不交出的情节。

  
  故梁丽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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