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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学课程应当一分为二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理与法律

  
  到司法实践工作中,人们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比如给梁丽、许霆、杜培武、佘林祥、聂树斌等案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尤其在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

  
  对于法律规定不妥,落后等问题,可以进行研究,但不能直接以个人的研究观点代替法律。而应当是提出研究结论,向有立法权的机构和组织提出立法建议。

  
  令人遗憾的,在许多疑难案件的研究中,许多专家实际上对法律与法理不分,因而说出的话总是找转转。该讲法理的时候,他们讲法律。该讲法律的时候,他们又来讲法理。这样如何不令法学院学生迷茫呢。

  
  西方刑法学大师对法理与法律的划分是泾渭分明

  
  历史上一些法学名家对这两者分得很清。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刑法法理学,用他的理论批判当时的司法状况。边沁的《立法理论》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也是刑法法理学,他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这个原理出发,演绎出一整套理论,并对当时的监狱设计提出建议,还帮助修订刑法典。

  
  这些大师们与我国的大师极不相同。他们不像我国许多顶着大师桂冠的专家学者们那样对法律与法理(包括道德、宗教等)不分、中国法律与国外法律不分、先定性再量刑还是先定罪再找不着合适的罪名不分。

  
  这样的原因在于,当时的大师们没有我们现在的大师这么优越的条件、这么多高贵的花环,许多大师成了社会上的有者阶级、上等人。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如马克思、恩格斯、边沁、卢梭等既无国家研究经费、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还没有大量的印刷教科书然后就可以去评职称、去当官,所以他们的研究真正地是代表了下层社会的民众,不是个人利益。

  
  我国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刑法学一门课实质上包揽了两门课的情况下,老师可能从两个角度进行教学。一、直接解释法条,使学生理解。二、寻找出法条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供学生们思考。这两个方面不可混淆。

  
  学生们毕业后进入社会才发现,真正使用的法律不再是,或者不完全是法律,而是大量地使用两高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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