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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的价值及其建构

  

  (三)完善符合公益诉讼特征的诉讼程序


  

  考虑到公益诉讼重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时,必须建立一套区别于普通诉讼的程序:


  

  一是建立审慎的立案审查机制。考虑到公益诉讼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实行审慎的审查。可通过设立审前听证程序,成立相关的审查委员会,负责此类案件的听证审查,对确实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受理,对“恶意诉讼”、“炒作诉讼”行为则拒绝受理。


  

  二是适当放宽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制度本意在于督促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权利,而公益诉讼中主要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对于起诉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以免由于起诉期限的限制使某些起诉因超过起诉期间而无法提起。


  

  三是对于撤诉应当进行严格审查。撤诉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的体现,将产生实际的实体法律后果。在公益诉讼中,起诉人是否能够代表公共利益、对其进行处分是否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法院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处分其不能处分的公共利益。


  

  四是强化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考虑到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性质,应当适当强化法院的职权主义色彩。在开庭审理、调查取证、质证、认证以及作出裁判过程中应当具有更多的司法能动性,以弥补当事人由于取证能力等方面的不足,确保案件的实质正义。


  

  五是适当减免相关的诉讼费用。考虑到涉及公共利益可能带来的高额诉讼费用以及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质,应当适当减免相关的诉讼费用,以体现国家对维护公共利益一方当事人的支持。


  

  (四)建立与公益诉讼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一是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公益诉讼是对权力腐败的防治,也是公众参与的表现。通过公益诉讼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首要前提是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只有充分准确了解政府的工作,公民才能对政府的工作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有效的监督。当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但是,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远远不能满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已经成为对公益诉讼的一种不良的抑制因素,必须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是完善公益诉讼执行监督机制。公益诉讼判决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因此必须保证判决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在国外很多国家,为了保证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通常设立专门执行监督机构,任命法院行政人员或者社会人士作为监督人员,定期检查法院裁判的执行情况,并向法院作出报告。这一做法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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