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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的价值及其建构

  

  ——诉的利益由“原告的私人权益”向“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平衡”过渡。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诉的利益通常被理解为涉及到原告的私人利益。原告需要证明自己的私人权益而非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或者不利影响。近年来,这一标准已经逐步放宽,诉的利益由保障私人利益向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兼顾转化。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既注重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同时也关注了原告提起的诉讼中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过去被认为是“好事之徒”提起的公益案件(例如一毛钱如厕费案、要求铁路部门开具发票案等),也逐步为人们所正面评价。


  

  ——诉讼类型由“主观诉讼”向“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兼顾”发展。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诉讼是以保障个人主观权益为目的主观诉讼。而公益诉讼是一种把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结合在一起的诉讼。现代社会,包括许多民事案件的处理,影响到的不仅仅是原告个人利益,而且包括原告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在诉讼中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并且强化了法院的职权主义意识。目前,这一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并且仍然处于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之中。


  

  二、建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回应型司法的需要。建立公益诉讼有利于彰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有利于防止国家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有利于保护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构,有利于推动和扩大公众参与。当前,公益诉讼制度特有价值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的迫切需要


  

  充裕的自然资源、优良的人文环境和健康的自然生态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因此,在高效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注重发展质量效益的基础上,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全球的共识。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显示政绩和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忽视甚至纵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的现象,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这类侵权案件如果按照传统的诉讼模式处理,就会导致没有任何人可以提起诉讼,从而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类问题;而公益诉讼正是促进相关监管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能、纠正相关单位和个人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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