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思考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三点建议


  

  既然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对于反腐倡廉建设如此重要,那么我们如何健全呢?笔者对此有三点建议:


  

  其一,制定《政务公开法》和《行政程序法》,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程序制约权力的行使。去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不仅对于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法治政府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反腐倡廉建设亦具有或更具有重要作用。但该《条例》尚有三项局限:一是位阶低(仅为行政法规)。不仅不能对相关法律(包括此前的法律和此后将要制定的法律)起指导协调作用,而且现有的和之后制定的任何相关法律作出了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同的规定,人们都要服从法律而不是服从《条例》,从而使《条例》的功效大打折扣。二是调整范围窄。该《条例》仅调整政府而不是整个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难以规制整个公权力的运作,特别是执政党权力的运作。三是规制重点不突出。就反腐倡廉建设而言,需要公开、透明的信息重点不是政府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获取和保存的一般信息,而是公权力的运作信息,即政务信息。为克服以上三项局限,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政务公开法》,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以政务信息公开为重点的《信息公开法》。


  

  对于反腐倡廉,要制约公权力的行使,与制定《政务公开法》相比,有更重要意义的是制定《行政程序法》。去年湖南省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反响和影响都不错。但那只是一个规章,位阶太低。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重点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并且在《行政程序法》出台后,由中共中央发文,要求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均参照适用。特别是对于《行政程序法》确立的决策程序,各级党委在决策时必须适用。


  

  其二,由地方各级人大中的中共党员代表组成各级党的代表会议,在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党的代表大会职权;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党员委员组成各级党的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在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党的代表会议的职权。地方各级党委和党委的重要权力部门(如组织部、纪委、政法委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相应党的代表会议或其常设机构报告工作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接受党的代表会议或其常设机构的审议,党的代表会议或其常设机构对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的工作可以提出质询、询问,被质询、询问的机关必须当场或限期答复。建立这样的机制有利于通过正式的民主组织形式对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的权力运作予以制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