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行业组织管理及其权力来源》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黎 军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也许,只有今日中国的行业组织才具有“双重间谍”的身份:既为自己的成员服务,又为国家的管理服务。因为第二个身份(或功能)根本就是扭曲变态的。
行业组织与成员的关系:服务是根本,管理是表现。而不能如该文那样理解为:既有服务关系,又有管理关系。该文所谓的第三种关系,“为维护成员利益而作为成员的利益代表参与或监督政府公共政策的利益代表关系”,只是基础关系的派生,更不是可以单独存在而与管理关系相并列的。
该文所谓的“行业组织的公私混合性”(这里的公私,显然是指公法和私法),真的是不明就里。任何一个社会主体的身份的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不同场合下的不同身份并不能得出其在特定语境下身份属性的混杂性。例如: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国家机关具有公私混合性呢?那么所有的客观事物自身的稳定属性真的就是不确定了、不可知了。
什么是
宪法关系?是不是只要涉及了
宪法所明示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
宪法关系呢?那么,
宪法中有“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样的规定,请问:夫妻之间就计划生育问题是否形成了
宪法关系呢?请读者诸君不要笑破肚皮。看来,
宪法关系还是需要严谨定义、谨慎使用的。而不能如该文那样认为:因为“涉及结社自由的权利义务”,所以“他们(即行业组织与其成员——笔者注)之间可能形成
宪法关系”。
行业目标的确定、行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以及行业法规(应理解为行业规则)的颁布与执行,所有这些难道不正应是行业组织自己的分内工作吗?难道还要烦劳政府大驾去操劳吗?现实中,造成行业组织与政府双向——不务正业,到底是行业组织太偷懒,还是政府手太长?该文作者对此等病态社会居然麻木不仁,在倒错的轨道上狂奔不止。其文章的价值也就可想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