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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2004年2月21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仪式上,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题发表讲话,首次提出我国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14]。同年3月8日,在参加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温家宝总理又强调:“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用一个完整部分来论述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更好地为基层、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15]。


  

  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但是,综观在该项下的内容,并没有对“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界定,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建设服务型政府”主要体现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远景描绘。


  

  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将服务型政府作为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而一再加以强调和确认,展示了未来政府发展走向和远景,为实务层面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指明了努力方向。但是,那里所阐述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尤其是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有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只是政治性的纲领口号,很难作为法的概念来把握,至多可以将其理解为各级政府的努力义务,而要将相关内容真正落到实处,则有待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分门别类地、分层次、分阶段、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换言之,对于基层实务部门来说,建设什么样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设服务型政府等,都依然是有待探索的课题。


  

  (四)“服务型政府”与“型塑”政府的诸多形态


  

  在中国,“型塑”政府的诸多概念,诸如全能管制型政府、经济建设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学习型政府、效能型政府、亲民型政府、公共治理型政府等,和服务型政府一起,构成了各个发展阶段或者某些领域的亮丽风景线[16]。但是,要将这些泛化了的“型塑”概念作为行政法概念来架构,则需要进行扎实的梳理和取舍判断。正如“服务行政”只能作为理解行政法的定位和作用的指导理念[17],而不能作为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概念来把握一样,“服务型政府”这个概念只宜于作为探讨政府职能定位的价值追求目标和指导理念,不宜作为行政法(学)上相关法关系架构的基础性概念。这是因为,从论者所阐述的诸“型”可以看出,其中的概念内涵模糊、交叉重叠、循环论证等现象普遍而严重,使得诸“型”难以作为严密的学术概念来定位,要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其进行法关系的架构,更是存在诸多困难。


  

  二、把握“服务型政府”的行政法视角


  

  (一)“服务型政府”的法概念属性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人们对“服务型政府”内涵的理解,依然处于众说纷纭的阶段。诚然,现代国家中有许多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科际研究,许多理论的构成需要多学科通力合作,但是,要从法的层面来架构“服务型政府”这个概念,则要求尊重概念不够精确的现实,对“服务型政府”进行概念梳理和层次划分,在获得相对稳定和明确的分类基准的基础上,明确各种场景和时段中的权利(力)义务(职责)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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