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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仅拥有有限管理社会的权力,对经济社会管理负有限责任,通过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实现政府对市场主体的互动式管理②。


  

  ——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由原来的控制者,改变为兴利者和服务者,政府从以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传输服务为要务,管理目标由经济领域转向公共服务领域[7]。


  

  ——服务型政府是指政府以全新的服务理念为支撑,突出以民为本,以提高政府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为中心,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共服务为特征的政府管理体系[8]。


  

  ——服务型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以社会公众的客观需求为尺度,尊重公民意愿,努力为公众提供满意的、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9]。


  

  ……


  

  于是,“服务型政府”便成为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政府发展工具,更成为某些政府官员的政治口号,呈现出被错用、滥用及政治口号式地应用的所谓“服务型政府的异化”现象[10]。有人为了论证宪政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契合,甚至无视“人民”和“公民”这两个概念的差异性,强调指出:“根据1982年《宪法》,我国的宪政结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公民置于了至高无上的地位。”[11]


  

  (三)“服务型政府”在实务层面的展开


  

  在实务层面,虽然很少有像学界那样予以明确的概念界定,但是,有关“服务型政府”的概念也伴随着理论界研究的发展,更多的是面对飞速发展的实践要求而以创新机制的形式得以展开,并进而促进了学界对相关问题的研究。


  

  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当代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中国正在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包括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以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政治的改革发展为背景的,也是党和政府关于科学发展观等的施政理念得以实现的路径和手段选择。同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提出,也是与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改革潮流相一致并互为影响的结果。


  

  “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性是把为社会公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奉为最主要的宗旨和原则。”[12]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人们了解世界和思考我国政府角色定位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出现了市场原理主义论等政府规制否定论,甚至不顾中国市场发育极不成熟等现实,而主张政府的主要角色就应当是一个为市场、社会发展提供规则和秩序的服务者的观点,也促使实务层面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反思。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论的介绍和引进,促使有关服务理念逐步从模糊走向清晰,从混沌走向明确,为“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的提出提供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基础[13]。政府要在继续增加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此,政府根本价值理念需要转变,政府全部职能需要合理定位,政府管理方式需要改革创新,于是,“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在政府工作层面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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