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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杨建顺


【摘要】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服务型政府”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点和维度。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理解“服务型政府”,同样存在诸多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不宜一概而论。在行政法上,“服务型政府”并非法的概念,而是一种价值导向理念。它不仅指导以狭义的“服务”等给付为其职能的政府,而且还指导以惩处、强制等规制为其职能的政府。它要求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行政法;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政府职能;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全文】
  

  引言


  

  以“服务型政府”为对象展开研究,可以说早已不具有通常所要求的论文选题的新颖性了。因为,在中国学界,“服务型政府”几乎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有学科的热点话题。在期刊网上以“服务型政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将时间限定为2007年8月31日至2008年8月31日,这一年间就有445篇论文;将时间跨度放宽为改革开放30年间,则有近2000篇论文。从学术研究“接力赛”的视角来看,我起码应当将这些有关文献通读一遍,可是,我连将其全部下载下来都做不到。我只是有选择地下载了其中的103篇,通读了其中的一部分,发现这个选题实在是太具有广泛的共通性了,诸多文论都在谈建设“服务型政府”,尽管视角各异,但是,其内容却具有极高的一致性。于是,我发现了写这篇论文的新颖性——从行政法的视角厘清“服务型政府”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围绕这个问题,我看过许多关于所谓“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的阐述,似乎一个人一种理解,这与前面提到的内容上极高的一致性形成鲜明的对照。“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热衷谈论却依然各执一词的最“时髦”的用语之一;“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争相研究、热衷阐述,却仅停留在对既有“型”的内容予以拖用或者重新排列组合。我思考了很长时间,得出的结论是:“拖用”是必要的,是“接力赛”得以成立的前提,可是,将“服务型政府”限定于“平面”理解的各学科通用式的“拖用”,则是值得商榷的。行政法学有着其自身的“疆域”,要将“服务型政府”这个概念作为行政法(学)上的概念来架构,需要进行相关法关系的梳理。


  

  换个角度,从什么不是“服务型政府”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也许更有助于明确“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我用很长时间来思考这个问题,得出的回答是:行政法上的所有“政府”都(应当)是服务型的,换言之,“服务型政府”不宜作为行政法上“政府”分类的概念要素,而应当作为“政府”存在的前提性条件和指导价值理念来把握。我在阅读相关文献的过程中,理出了一个基本的判断:将诸多层次的“服务型政府”置于同一“平面”来考察,使得诸多文论具有了极高的一致性;由于“服务型政府”本身的多层次性、多维度性和多视角性,决定了论者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基本的一致性共识。我认为,行政法上的“服务型政府”,不宜简单地拖用政治学、行政学等其他学科乃至行政管理实务中的概念,而应当主要将其作为一种指导理念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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