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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几点意见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几点意见


杨宽永


【全文】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常常有涉及债务处理的问题,由于存在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规定不完全等原因,导致这一问题的处理成为离婚案件处理中的难点。同时,在一些借贷案件中,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往往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处理上面没有难度,但对债务人的配偶却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解释将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处理财产是否必须得到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判决根据,这一点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即防止夫妻一方非因生活需要任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关键问题在于,1、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什么?2、如何认定“他人有理由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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