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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有问题 法学教师没问题

  
  西方刑法学大师对法理与法律的划分是泾渭分明

  
  历史上一些法学名家对这两者分得很清。他们的著作并不是对当时法律的注解,而是以其独特的视角提出新的立法理论。例如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是刑法法理学,用他的理论批判当时的司法状况。边沁的《立法理论》中的《刑法典原理》与《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也是刑法法理学,他从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这个原理出发,演绎出一整套理论,并对当时的监狱设计提出建议,还帮助修订刑法典。

  
  这些大师们与我国的大师极不相同。他们不像我国许多顶着大师桂冠的专家学者们那样对法律与法理(包括道德、宗教等)不分、中国法律与国外法律不分、先定性再量刑还是先定罪再找不着合适的罪名不分。

  
  这样的原因在于,当时的大师们没有我们现在的大师这么优越的条件、这么多高贵的花环,许多大师成了社会上的有产阶级、上等人,因而他们同时也是有产者的代言人。历史上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如马克思、恩格斯、边沁、卢梭等既无国家研究经费、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更没有大量的印刷教科书然后就可以去评职称、去当官,所以他们的研究真正地是代表了下层社会的民众,不是直接的个人利益。

  
  我国刑事法学的教学方略

  
  在目前刑法学一门课实质上包揽了两门课的情况下,容易给学生造成法律与法理不分的效果。为避免此弊端,在现有教材框架下,老师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教学。一、直接解释法条,使学生理解。二、寻找出法条的问题,进行比较研究,供学生们思考。这两个方面不可混淆。

  
  学生们毕业后进入社会才发现,真正使用的法律不再是,或者不完全是法律,而是大量地使用两高的司法解释。

  
  不仅如此,各省的高检和高院也根据自己的理解,出台一些自己的解释。

  
  到了具体案件,司法人员又是直接听命于他最近的领导的话。

  
  如果司法人员个人利益与掺杂在案件当中,他的判断倾向必然会隐含着他们个人利益的因素。

  
  经过这么长的链条,法学院的学生变成社会上的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人后,他还能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解、执行真正的法律呢?难怪出现案件时当人民群众法律与直接办案人员交涉时,得到的回答往往是:“你们不懂法律”。实际的潜台词是:“我就是这么办的,才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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