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学:
研究刑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研究揭露、证实犯罪的策略与方法的一门应用科学[3]。它是为实现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而研究如何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查缉罪犯的方法、措施以及技术手段的科学。包括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两部分。
侦查技术又称物证技术、刑事技术。指发现、固定、搜取和检验痕迹、物证的原理和方法。包括照相技术、痕迹技术、会计技术、生物技术、医疗技术、计算机技术、调查统计技术、审讯技术、外貌识别以及心理学、逻辑学等其他科学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
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部门依据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针对案件不同情况所开展的一些公开的或秘密的专门性侦查活动。
这样就可以构筑起“大刑事法学”体系。
大刑事法学包括刑侦学与犯罪对策学。
其中刑侦学包括侦查技术与侦查措施两个部分。
犯罪对策学包括
刑法法律学与
刑法法理学。其中
刑法法理学包括犯罪学和犯罪预防学。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法理与法律
到司法实践工作中,人们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比如给梁丽、许霆、杜培武、佘林祥、聂树斌等案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尤其在起诉和法院审理阶段。
对于法律规定不妥,落后等问题,可以进行研究,但不能直接以个人的研究观点代替法律。而应当是提出研究结论,向有立法权的机构和组织提出立法建议。
令人遗憾的,在许多疑难案件的研究中,许多专家实际上对法律与法理不分,因而说出的话总是找转转。该讲法理的时候,他们讲法律。该讲法律的时候,他们又来讲法理。这样如何不令法学院学生迷茫呢。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在法学教育中人们常常以国外的
刑法理论否定中国现行的
刑法。最终结果是法科大学生毕业后不相信法治的威严与崇高,在办理案件时总是想以法理和外国的法律取代现行法律。这是非常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