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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上的发言

  
  不直接说“法”,偏要说“抽象的、广义的法律”;不直接说“法律”,偏要说“具体的、狭义的法律”,不仅是语言表述上的累赘和麻烦,更重要的是对“法”和“法律”的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进而还造成了相关概念的淆乱。

  
  另一个法语言问题的例子是“权”和“权力”的模糊淆乱。

  
  “权”与“权力”有很大的区别。“权力”是power,“权”不是power,一定要用双音节汉词(双汉字词)做表述,勉强可以把“权”称为“职权”。但是,中国法语言的现实是,“职权”中的“权”一般也是被理解为权力,被理解为power。 所以,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检察权、监督权、警察权、教育权、领导权之类概念词语中的“权”往往都被理解成power,都被理解成了支配性的威势和强权。其实,这些概念词语中的“权”都只是“权”而不是“权力”,都应该只是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职权),而不是基于强力的支配权力(power)。其中唯有“立法权”,假如从立法权属于人民的角度理解,应该是一种支配权力;但当“立法权”被理解为国家立法机关的职权,其中的“权”还是应该被理解为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当然,如果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说,把立法看做是社会各种利益阶层或利益集团的较量机制,立法之权就更应该被看做是“权力”(power)而不是“权”(职权)。

  
  法和法律不分,权和权力不分,不仅仅是语言的问题。

  
  假如我们明白“法”与“法律”的区别,在称“宪法”的同时称民事法律为“民律”或“民事法律”,称刑事法律为“刑律”或“刑事法律”,那么,宪法之为“法”,其他法律之为“律”,就可以明白区分。在教学中,我让学生区分法和法律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让学生试着改写宪法和民法之类的名称词语。我们明白,宪法之“法”是难以改写成“法律”的,但民法、刑法、行政法之类中的“法”是可以改写成“法律”的。这就是说,宪法之“法”不是“法律”的简化,而民法、刑法、行政法之类的“法”其实是“法律”的简化。但是,当我们把许多简化的“法”与非简化的“法”混在一起,就会误导人以为宪法之“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之类的“法”是相同的东西。所以,区分“法”和“法律”,区分“法学”和“法律学”,将宪法研究称为一种“法学”,将法律研究称为“法律学”,就会减少许多理解和操作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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