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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上的发言

在第二届全国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学术会议上的发言



(2009.10.23 北京)

卜安淳


【关键词】法语言问题;法;法律;权;权力
【全文】
  
  我在中学教过语文,在大学学的是语言文学专业,职业是编刊工作,兼任过出版社的审读工作,对汉语言文字一直很感兴趣,从事法学研究时,习惯于从文字语言切入一些问题。我参加这个会议,一是因刘大生教授的推荐,二是因宋北平秘书长的邀请。我感谢他们两位,感谢会议主办方、承办方,让我有了这一次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我只谈一点思考。

  
  这个会议的主题是法律语言规范化,但我的文章的标题中写的是“法语言问题”,这有些对不上号。文章原初的提要用电子函形式呈给宋北平先生时,宋先生给我回函,建议说:“可否使用法律语言而非法语言这个概念。因为无论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也包括语言学界,据我有限的了解,没有人使用法语言的概念,都使用法律语言的概念,除了新闻界偶尔使用法言法语的概念。当然,如果能够论证法语言优于法律语言的概念,而又必要推翻之,则另当别论。”我很感激宋先生很善意的建议,但我还是回函说:“我力求区分法与法律、法语言与法律语言、法言语与法律言语、法话语与法律话语等概念。法与法律概念不能区分,并导致相关的一系列概念不能区分,正是中国法语言和法律语言中的严重问题之一。我拟写此文的一个目的,就是想探讨这一问题的原因,并提倡区分这些概念,以促进法语言和法律语言的表述准确。”我提倡区分法和法律、法语言和法律语言等概念,并不是要用法的概念取代法律的概念,也不是要用法语言的概念取代法律语言的概念,而是认为,我们必须认真区分法与法律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而区别法语言和法律语言、法语言学与法律语言学、法学与法律学、法学教育与法律教育等许多的概念。

  
  “法”和“法律”应该是两个词,代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我们现在的法语言中、法律语言中或法学语言中,“法”与“法律”之异同及其关系不仅是极其模糊的,而且是相当混乱的。新近何勤华等人著有《法律名词的起源(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一书,其首条所列就是“法和法律”。专条列出“法”和“法律”以谈其起源,应该是充分认识到了“法”与“法律”的异同。撰稿人陈兵所撰写的考释中,一上来就谈法学界对“法”和“法律”的形义区别。其中考释中国法学界对西语中“法”和“法律”的形义区别研究,其结论性表述是:“德语Recht及其他语种相应的字是指抽象的、广义的法律或实质意义的法律,即汉语中的‘法’;德语Gesetz及其他语种相应的字是指具体的、狭义的法或形式意义的法,即汉语中的‘法律’。” 明明知晓“法”和“法律”是不同的,但偏要说汉语中的“法”是指抽象的、广义的法律或实质意义的法律;汉语中的“法律”是指具体的、狭义的法或形式意义的法。简化这样的话,其大意应该是汉语中的“法”是指某种法律,汉语中的“法律”是指某种法。这样的话语只能让人越读越不明白。为什么不能说法就是法,法律就是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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