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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公益诉讼:“兰州砸车事件”的司法回应

  
  4、书信管辖制度:设立交通公益诉讼的快速通道

  
  书信管辖制度是来自于印度公益诉讼的成功实践,由B.N.Bhagwati法官所创设,指的是在印度公益诉讼中,公民可以给最高法院写信,陈述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实,最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转化为权利请求的,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信件的依据十分广泛,可以是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或者是所见所闻。[13]例如,一个公民写给最高法院一封信,举报非法开采石灰石,污染了周边的环境,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一名记者写信揭露国家海岸线由于没有计划地开发而受到了污染,也被视为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和审理。目前,印度法院一般要求有详细的诉求,仔细地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案件,但是,目前仍然没有具体的法律来详细规定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的标准,法院仍然可以行使“书信管辖权”。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其自由裁量权。[14]

  
  书信管辖制度创立之后,由于其便于操作和无需起诉人承担任何成本的优点,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印度公益诉讼确立的书信管辖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在我国建立的交通公益诉讼制度中可以加以借鉴和吸收,到那时,阎政平老人就无需用砖头“砸车”来表示对公权缺位的无奈和抗议,可以通过向法院写信的方式启动交通公益诉讼,由司法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不作为进行有效的审查和监督,通过判决责令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使斑马线真正成为让人们放心过街的安全线。

【作者简介】
张明华,男,江苏盐城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攻读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7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任教,2006年7月取得讲师职称;现供职于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注释】本文拟发表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参考文献】[1]董敏志:“公权的缺位:侵权的另一种形式”,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胡小红:“现代民法、现代行政法及社会法三者关系简释”,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
[3] [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82页。
[4]张明华:“经济法诉讼程序论——以公益诉讼为思考路径”,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5] Black,Henry Campbell,Black Law Dictionary,6 thed.West Publish Co.1990. 第847页。
[6]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6页。
[7]孙谦、郑成良:《司法改革报告——有关国家改革的理念和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81页。
[8]克里斯托弗·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5页。
[9]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67页。
[10]汤维建,许尚豪:“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 。
[11]肖建国:“论民事举证责任的价值蕴涵”,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
[12]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扬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第125-135页。
[13] P.N.Bhagwati,Social Action Litigation:the Indian Experience,The Role of Judiciary in Plural Societies,Frances Printer,London,1987,P120.
[14]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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