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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法问题初探》后有感

读《社会中介组织的行政法问题初探》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文正邦、陆伟明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中介组织,这一称谓的权威、原始出处居然是中共中央的一些重要文件。

  
  现如今,中介组织这一称谓所对应的客观现实已经沦落到比较“悲惨”的境地:中介免谈、中介勿扰等等,中介几乎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

  
  如此“高贵”的血统为何会衰败到这步田地?无他,此中介非彼中介是也。中共中央文件中所使用的中介组织,明显不是一个专业的或约定俗成的术语,而仅仅是起草人的即兴之作。谁承想:忽如一夜令箭来,鸡毛鸭毛满天飞。跟风儿学者蜂拥而至,误把鸡毛当令箭。一个指代不明、语义含混的名词,其生命力也就可想而知了。在此前提之下所产生的所谓的学术作品,其生命力也就可想而知了。

  
  从该文对社会中介组织所作的定义:“处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等经济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起沟通、联结作用,承担特定的服务、协调以及监督、管理职能的具有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社会组织。”可知,社会中介组织应符合:

  
  1、既非政府,也非企事业单位(公民就不必说了)。根据我国法人的四种类型,就只剩下社会团体一种可能了。

  
  2、功能是沟通、联结。只是不知沟通、联结——谁与谁?是不是除了自己之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呢?

  
  3、承担服务、协调、监督、管理四项职能。令人担忧的是:将此数种职能集于一身,是否能够兼容?

  
  但是从后文表述得知,社会中介组织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只能证明该文定义的表述不够严谨)。

  
  该文就社会中介组织编织了一个硕大无比的网:“1、大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2、大部分社会团体;3、一些事业性单位;4、因行政改革而从政府脱钩出来的组织等。”可见,社会中介组织就是上述所有组织的统称。如此看来,这一“大口袋”般的称谓真的是可有可无了。事实证明,经过几年之后,这一词汇几近消失。

  
  我无意苛求“古人”(毕竟是十年前的事情了),但是类似“社会中介组织”喧嚣一时、昙花一现的教训还是应该汲取,有太多的假学问充斥在我们身边。学术领域不同于流行乐坛,学术是对规律的探寻,而不是对时髦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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