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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的功能

  

  第三,行政程序具有保障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权利的功能。行政程序具有中介性,因而通过行政程序的中介,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首先,行政程序有助于公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程序性权利服务于实体权利所指向的某种利益或法律结果,程序性权利为实体结果的实现提供途径、方式、手段、步骤等,它们构成实体结果实现的过程。其次,行政程序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程序权利。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程序权利只能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之保障,行政权行使之理性化,说到底必须以承认和保障相对一方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为基础或前提。[7]


  

  第四,行政程序具有提高行政过程的效率的功能。行政程序具有中介性和技术性,这保证了行政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效率。行政程序的中介性,意味着行政程序分为若干个专门且固定的步骤和顺序;同时,行政程序的技术性保证了行政程序各种技术的完备,这能够使行政行为的运行模式化。首先,行政程序的时效制度保证了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有时间上的限制,超过时限即构成违法。其次,为了在不损害行政目的的前提下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再次,格式化行政程序制度,即行政行为应当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最后,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机制,减少了行政过程中的障碍及其后来提起行政争议的可能性,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8]


  

  第五,行政程序具有减轻法院对行政过程完结后的司法审查的功能。这实际上是行政程序的普遍性、中介性在促进行政过程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同时,附带实现的一种功能。在行政行为中,如果在作出某一行政决定的合适阶段,让当事人有机会参与其中,表明意见,甚至对该决定的形成产生影响的话,那么,该项决定在正式作出之后就比较有可能让当事人接受。因而,行政程序通过对行政行为的事前预防监督,不仅可以使大量行政争议得以避免,而且可以减轻法院对行政行为事后性的司法审查的负担。[9]


  

  第六,行政程序具有增强行政过程的可接受性、从而整合社会的功能。一方面,行政程序能够促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理性化,从而增强行政过程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行政程序的观念性还能够通过行政程序的知识再生产机制,对行政过程乃至整个社会产生普遍程序化的影响,从而从程序意义上整合社会。对于处于剧烈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而言,异质性世界观、价值观的交错和互动已经成为社会环境的一部分并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之中,社会矛盾呈上升和激化趋势。既然任何一种价值都不能以支配性地位化解价值冲突,那只能以在一定意义上价值中立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各种价值相安无事,以理性方式来决定公共事务。行政程序制度的引进和展开,作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理性的桥梁,对于增强行政过程的可接受性以及整合社会,无疑具有重要作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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