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行政程序的这种观念性还表现在行政程序具备针对自身的知识再生产机制和言说机制。行政程序在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中越来越重要,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专门研究行政程序的专业人士;行政程序被精细地划分为许许多多的领域,每位专业人士选择其中的一两块进行精耕细作。这些专业人士所从事的工作就是生产关于行政程序的知识和理论,以及关于知识的知识、关于理论的理论。这些关于行政程序的知识和理论有着专业的言说机制,包括专门的术语、专门的方法、专门的理论,比如说“案卷排他”、“职能分离”、“程序正义”等。这种言说机制形成了行政程序这座知识殿堂的门槛,这道门槛随着知识和理论的累积会越来越高,而跨过这道门槛的专业人士则要求按照行政程序的言说机制来表达观点和进行研究,再生产出更多的关于知识的知识和理论的理论来垒高这道门槛。
一方面,在这道门槛之内,行政过程系统都可以转换为行政程序的言说机制,也就是说行政过程系统都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知识来加以解释。另一方面,这种程序解释的方式和模式,又会深刻影响到整个行政过程系统,也就是说,整个行政过程系统越来越倾向于程序知识的解释模式,从而变得越来越程序化。总之,对于这道门槛内外而言,行政程序的这种观念性都将越来越强。
三、行政程序的正功能
正因为行政程序具有上述一些功能特征,所以行政程序能够满足行政过程系统的某些功能需求。在客观效果上,我们可以观察到,行政程序有助于行政过程系统的内外协调,这些功能一般都是正向的、积极的。行政程序相对于行政过程系统的正功能,至少可以归纳概括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行政程序具有促进行政过程民主化和理性化的功能。基于民主主义原理,现代行政不仅要求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而且要求在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听取并吸纳可能受到行政权作用的相对人的意见。首先,行政程序的普遍化特征,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平等参与到行政程序中,排除特殊关系或利益的影响,以提高行政过程的民主化色彩。如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制度、公开制度以及说明理由制度,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有效参与,使得行政过程不再是单方面的“命令—服从”的模式,而是融入了民主因素。其次,行政的中介性有助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相互合作来完成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完成,是一个通过事实、证据以及程序参与者之间平等对话与理性说服的过程。换言之,行政程序的中介性特征决定了行政程序应当遵循通过理性说服和论证作出决定的要求,而不是恣意、专断地作出决定。[6]
第二,行政程序具有促进行政过程法治化的功能。行政程序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征,而法定程序便是这种非人格化特征的最高表现。同时,行政程序又具有中介性,一环扣一环形成了程序链条。通过法定程序的规定,将行政主体所谓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治化轨道,促进行政过程的法治化。这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将行政行为的重要程序予以法定化,也就是将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明确规定在法律文件中;二是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必须遵守或不得违背的程序,同时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三是将行政程序在法律中予以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通过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来弥补法定程序规定可能出现的不完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