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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程序的功能

  

  4.中介性


  

  行政程序的中介性含义有二:一是指行政程序的参与者的行为总是透过其他人的行为来实现。行政程序由一系列步骤所构成,而每一个步骤的参与者是不同的,每个参与者所完成的只是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因此,每个参与者的行为只是整个行政程序的一部分,只有透过其他人的行为,每个参与者的行为才能求得完整。二是指行政程序的参与者(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将自己视为执行行政程序的手段或者工具。由于行政程序的参与者只完成了部分步骤,其行为缺乏完整性,这就使得参与者不能精确了解其行为的最终后果。每个程序参与者的意图和程序实际完成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两者之间的空间充满了大量的细微行为和不相干的行动者。因而行政程序的参与者始终认为其行为只是他人行为的中介,最终是法律上的行政程序的中介。


  

  行政程序中的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等都反映了行政程序的中介性。首先,听证程序中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分离,一般行政程序中案件的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和裁决人员分离,这些人员在执行自己的职责时,每个人只是完成了行政程序中的一个部分内容,而且每个人并不是一种自主的状态,而只是一种代理状态,认为自己在执行法律的意愿而非自己的意愿。其次,行政程序在很多时候不能仅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完成,而是需要行政相对方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如法定程序中,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启动便需要相对方提出申请,行政听证程序的完成需要相对方提出质证和辩论。这些制度都体现了行政程序的中介性。


  

  5.观念性


  

  行政程序的观念性主要是指行政程序由一系列超情景的知识、观念等所构成。这种观念性,一方面表现为程序技术的超情景性,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程序具备针对自身的知识再生产机制。


  

  首先,所谓程序技术的超情景性,是指行政程序具有一整套专门的话语体系或知识体系,而且这种知识和话语很难还原为具体情景中的个人经验。行政程序是对日常行政活动中的步骤、时限、顺序等抽象而成的法律制度,通常是以一整套专门法律术语加以构筑的,而这套法律术语所构筑的行政程序技术知识本身是十分抽象和复杂的,只有通过专门的、程式化的传授和学习才能习得,很难还原为普通人的人生经验;相反,普通人只有先学习了相关的知识之后,才能进入到由一系列行政程序所构成的行政过程中去。行政程序的案卷制度即是这种观念性的体现。案卷是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程序规则搜集整理而成的书面材料,案卷将行政程序的书面话语体系固定化和格式化,并以这种格式化的书面话语体系叙述并构造行政程序的整个运作过程。案卷形成之后,其封闭的特点保证了这种格式化的书面话语的效力,成为针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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