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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全保障与宪政

  

  特别是在风险增大的社会,通常宪法体制与例外宪法体制之间的界限势必流动化,危机状态很可能频繁出现、持续化并变得司空见惯。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划定危机管理的范围和紧急权行使的界限就显得格外棘手。我曾经在一篇论文中指出过,中国传统的制度条件具有非常奇特的性质,这就是实际上始终把“例外”作为“日常”,归根结底是以紧急事态为前提来进行制度设计的。所以执法如同用兵诡道,出奇制胜,并强调国家运作的临机应变的柔软性、势位乃至“无形”――尽量不固定行为的规则、目的以及计划,而是最大限度地进行情境思考、加强个人和组织的学习功能,为主权者的决断保留了最大的空间。正如法国哲学家余连(Francois Jullien)所说的那样,这里存在着“效能的布局模式”和“操纵的艺术”,但却没有关于明确权限和自由范围的呼声。


  

  围绕危机管理的宪政问题,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收敛到“国家紧急权”与“市民抵抗权”这一对相生相克、相反相成的概念上。大规模的不服从状态往往是紧急权的动因,而紧急权的滥用也可能成为不服从行为集中爆发的导火线。卢曼(Niklas Luhmann)在《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中曾经把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冲突分为三种基本形态,即欧洲现代化早期出现的以“抵抗权”为轴心的规范冲突,在十九世纪因“分配不公”而引起的政治经济冲突(主要表现为劳工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以及所谓“新的风险”――以决定者与决定的被影响者的分裂或对抗为特征的各种决定(也包括为回避风险而进行的各种决定)的风险。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当今抵抗权运动的本质是拒绝为充满风险的他人的决定或行为而牺牲,反对不负责任的、危险的判断方式,一言以蔽之,就是寻求政治决策过程中的个人安全保障。


  

  承认市民有抵抗权,就等于承认现行体制并非终极真理,可以遭到质疑和挑战,就意味着规范性的相对化和反思机制的加强。实际上,抵抗权思想的萌芽早在孟子革命论、萨里斯伯利(John F. Salisbury)的基督教反暴政论、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经典性文献中就已经出现了。马克思的解放理论以及毛泽东的“造反有理”命题也或多或少与之有灵犀相通之处,尽管自由主义抵抗权与马克思主义抵抗权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但是,宪法学的主流过去始终认为人民对暴政和恶法的斗争只是一种极端的自卫手段,是一种不能制度化的超国家性权利,是一种附加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的行为方式,也就是一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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