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安全保障与宪政
季卫东
【全文】
中国的传统文化注重“安身”与“安心”,并以信任为社会稳定的基石。但是,追求“信任之治”走到极端,就会反过来,变成对一切都不相信或者在客观上制造对一切的不相信。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实质性信任需要以情投意合或价值共识以及话语共同体为前提,具有排除异质的一元化倾向。为此,在组织和制度的运作上必须采取“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方针,即为了确保信任不被辜负,首先必须把不可信任的因素剔除,这样才能获得彻底的安心。然而消除不信的过程本身,势必充满着不安。这种信任与不信任相互转换的悖论在整风运动鼓励朋友揭发、亲属检举之类的实像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由此可见,在多元化的社会,个人的安全感不能仅凭人格化信任,还需要获得制度上的保障,主要是指宪政框架的确立。也就是说,能够容忍不同价值观或异议共存的宪政主义制度安排,可以被理解为个人的一种最可靠的安全保障机制。
上述“安身”与“安心”的愿望,换成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Kofi Atta Annan)在2000年9月举行的千禧年世界峰会上演讲的用语来表述,就是“避免匮乏的自由”与“避免恐惧的自由”这两大原则。相关的具体课题或指标,其实早在1994年就已经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组织(UNDP)提出来了,包括食物(吸取的热量单位)、环境(涉及水资源、空气品质、灾害、事故)、健康(分为卫生、住宅、医疗、毒品等不同层面)、个人(例如教育、信息、犯罪等)、地域社会(特别是民族对立、歧视、习俗的现状和变迁)、政治(侧重人权、压迫、政治迫害等方面)、经济(重点观测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七大基本领域。这些可谓个人安全保障的主要内容或者国际标准,也不妨归结到生存权、自由权以及社会权等国内宪法和人权法的范畴。
实际上,早在十八世纪晚期,美国著名律师兼外交家杰伊(John Jay)就在收到《联邦党人文集》里的一篇论文中就已经指出:“在一个明智而自由的人民认为必须注意的许多事物当中,为自己提供安全看来是首要的事情”。在这里,安全当然是、但不仅仅是指所谓“攘外”意义上的和平与确保社会秩序,还包括通过选贤任能的管理系统获得的安全、作为“全体利益”的安全、善治下的安全、基于信用的交易安全以及因自由而感受到的安全。一般认为,宪政的本质是采取制度化、程序化、日常化的方式适当调节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因而既维持客观的国家秩序,也保护主观的个人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特别是在通过分权和法治来防止或限制权力的任意性的意义上,宪政的确就是人民的安全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