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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制的模式选择

  

  传统行政规制模式带来严重的规制失灵问题。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强制性规制收效甚微,规制目标经常落空。此外,还诱发权力滥用,设租、寻租屡禁不止,经济领域的过度规制和社会领域的规制不足并存,行政规制存在着结构性失衡,行政管理的越位和错位与公共服务的缺位和不到位并存。更加令人担忧的是,行政规制的初衷主要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那些因行政规制的挤占而致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会发生公共选择与私人选择的双重失效。


  

  行政规制模式的重构


  

  这种过时的行政规制模式之所以会四面楚歌,主要在于两方面的致命性缺陷:一方面是对行政规制嵌于其中的外在社会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认知上存在着严重缺陷,明显滞后于公法、宪政体制、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科学技术以及自然环境等影响行政规制供求关系要素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是行政规制模式内在安排对外在约束条件反映上存在着严重缺陷,在确立行政规制的范围、对象、依据、主体、方式、结果等构成要素时,深受国家管理主义理念的支配,不能适应公共治理的现实需要。


  

  现实中普遍存在的行政规制失灵,使得传统行政规制模式不可能通过自我调整或者小修小补的方式来摆脱危机,公共选择只有解构传统行政规制模式才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公共行政惟有如此才能重建权威。我们发现一种日渐明显的趋势,为了顺应公共治理的需要,人们正在重构一种混合规制模式。就其功能而言,混合规制力求兼顾工具理性与目的理性,通过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来维护和拓展公民自由。就其利益取向而言,混合规制试图在兼顾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其范围而言,混合规制的重心开始从经济领域渐次转向社会领域,在继续关注价格规制、市场准入规制和退出规制的同时,更加关注食品药品领域、产品安全、服务质量规制。就其依据而言,混合规制法应当是国家法与社会法、硬法与软法、实体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努力寻求行政规制权力/公民自主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均衡。就其主体而言,混合规制应当从国家行政机关拓展至社会自治团体,实现政府规制与社会规制的分工与合作。就其对象而言,混合规制既要指向公民个人,更要强调对社会自治团体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就其行为方式而言,混合规制既要保留必要的命令——服从方式,更要重视多运用利益诱导的激励性规制。就其结果而言,混合规制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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