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一审法院“录取”的证人证言经过法庭控辩双方质证,也因取证主体不合法以及有“以审代控,有罪推定”之嫌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如此调查取证及采证,也违背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一
宪法规定,混淆了法官和检察官、侦查人员的职能,损害司法公正。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不仅自行录取证人证言,且未经庭审质证,就将自行调查核实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运用规则的有关规定,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
因此,一审法院存在上述严重的程序违法情形,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影响了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三、本案已经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由于本案案情和此前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有许多相似之处,不少媒体已高度关注此案,并称之为“深圳版邓玉娇案”。从本案与邓玉娇案的情节看,即便依照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两起案件被告人也同是基于暴力侵害下的正当防卫,邓玉娇基于仅仅是侮辱性行为而刺出四刀致人死亡,而本案中被害人实施了严重的暴力殴打行为,并致陈庆梅受伤,且根本无法印证陈庆梅用刀防卫致被害人死亡。
然而,案情如此相像,判决结果却相去两极。一审法院不仅无视本案证据不足,也无视案发当时的紧急情况及防卫行为,就认定陈庆梅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重判无期徒刑,并承担70多万的民事赔偿。而邓玉娇最终免于刑事处罚,无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