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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三)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三)


王思鲁


【全文】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13802736027 83858533-109

  
  请求事项:

  
  鉴于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一案([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打包捆绑” 举证、质证,存在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调查主体不合法及未经质证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并且,“凶器”上指纹鉴定等关键证据缺失,导致本案事实不清,特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对于二审法院基于工作量大、司法资源有限等各种因素的考虑,上诉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这一由来已久的惯例,我们认为:尽管不合法,不合理,不利于司法公正,在一般情况下也都表示理解。但是,陈庆梅涉嫌故意伤害案有其特殊性,我们坚定地认为,无论是从法律,从情理,从法院形象或是社会影响角度考虑,均有如下充分的理由,对本案二审应该公开开庭审理:

  
  一、这是一起命案,且控辩双方的分歧巨大。控方凭借“孤证”强行提起起诉;被告人自始自终不认罪;辩护律师坚定地认为证据不足,应属无罪;即便如此,法院不仅强行入罪,更予以重判。对如此一起矛盾突出,案情复杂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适合暗箱操作。

  
  陈庆梅是否拿刀捅刺被害人刘久峰无疑是本案的核心。围绕这一核心,控方掌握的有罪证据仅仅是徐建强的“证人证言”。控方是凭此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要求法院追究陈庆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而被告人自始自终不认罪;辩护人则为陈庆梅作无罪辩护:

  
  (一)、控方缺少关键的“凶器”上的指纹鉴定,导致难成完整的有罪证据链和证明体系,不能得出唯一的和确定的结论,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

  
  (二)、认定陈庆梅拿刀捅刺被害人刘久峰的唯一证据仅是徐建强的“证人证言”。 陈庆梅是否拿刀捅刺被害人刘久峰此关键环节显属孤证,没有任何直接、间接证据印证,显然适用“孤证不能定案”的规则。

  
  此外,徐建强与被害人刘久峰有利害关系,且徐建强的证词还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一会儿说“砍”,一会儿说“扎”等),因此,指控陈庆梅有故意伤害行为的这份唯一的直接证据(徐建强证词的关键内容)的可靠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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