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

  
  所谓的“扎”,新华字典解释为“ 刺,扎针”,也是一个自上而下,至少是在同一高度水平上才可以顺利完成的非常轻柔无力的动作。

  
  可以这样推理:证人为什么一开始就用“砍“?因为他是男性,如果脱离事实去想象这件事,第一反应想到的应该就是”砍”,不能不说,这是一个非常符合“他”的思维和“他”的行为的一个动作。所以他会深思熟虑或脱口而出“砍”啊“扎”啊,而不是尊重事实地去客观描述。同时,他忽略了被告是一个仅有152cm的还处于被暴力侵害当中只有恐惧心理的柔弱女子。

  
  但法官在想什么呢?在瞌睡还是明目张胆地亵渎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客观性?!如果,如果她自己要砍要扎又为什么会呼救,难道是要找个第三者看见自己行凶而把自己送进监狱吗?

  
  证人在如此简单问题上的描述都存在内容极其模糊和前后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形。

  
  但,这样的证人,他所证明的内容却令法官检察官通通信服了?!这也难怪,可能瞌睡正醒,他们觉得也许,也许证人从思维比较混乱到逐渐清晰这样说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但是这种理解怎么就只用在证人身上?!

  
  对于案件,我们老百姓首先觉得要有证据,该案定案的证据就仅是证人证言,但除了该证人本身有其它问题之外,关键是其证言前后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退而求其次,如果没有证据那至少得推理。

  
  但---他们仅有主观臆断!!

  
  一个案件,对于公检法机关不算什么,就象医生遇见病人。也许他们是麻木了!但具体到每一案件上,涉及到每一个人,那就不单是一个案件。他们的一随意就是背后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毁灭。相比于检察官和法官的面子,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前途命运,孰轻孰重,真的该认真掂量掂量!

  
  当可罪可不罪时,为什么总是选择重的?!当有公诉机关参与时,为什么当事人有罪并且是他们认为的有罪就成了铁板钉钉的事儿?!那还打什么官司?!开什么庭?!上什么诉?!请什么律师?!花什么冤枉钱?!这些形式只是为他们的所谓“公正”找最合适的借口和理由罢了!

  
  法律规定的确不够明确,审方也也能找到一些托词。但打包式举证不要说法理、立法,就是在腐败,不公的司法现实中也少见。

  
  如此举证为哪般?

  
  上周到省院阅卷时,发现此案一审时由控方一下子全面念完整件案证据后,由辩方一次性质证的。五年前在深圳中院办理过一件证据辩的绑架案也遇到此情况。十多年刑辩生涯中,经过,耳闻目睹太多太多的庭审,感觉也就是深圳中院在这方面特别、创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