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

  
  从整个背景资料可以看到:46平方米的房,去掉厨房、卫生间和床后,卧室仅有几平米。一个是疯狂的手拿刀具的,证人极力阻止都不能制止他的暴力惯了的暴怒之中的刘久峰,一个是无处可躲(甚至一度躲到床底求生)的、被节节逼迫的弱小女子,如果同样的险恶情形发生在大街上,其生命也是受到紧迫威胁的,更何况是在如此狭小的空间,恶劣的情形。

  
  在我看来---陈庆梅啊,你就是笨,就是倒霉。还不如不躲了,不就是被暴力殴打吗?长期被打都忍下来了,就算这次被要了命,那被刘久峰一刀砍死还图了个痛快,总比现在这样无期囚禁,生不如死地强啊!

  
  真的很想知道:诸如陈庆梅之类的人在狱中倍受煎熬的同时,那些凌驾于法律之上,轻易而草率地剥夺了他人自由乃至于生命的检察官、法官们,他们又在哪里,在如何地享受着他们绚丽而又多彩的生活呢

  
  另证据上的疑点比比皆是,砍啊扎啊已经说过,在法官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的证据”中更荒唐的一点:

  
  证人称:“我进房间后,见刘久峰把陈庆梅按着打,我过去从刘久峰右侧抱住他......具体扎脖子哪里,我都没看清,血就一下子喷出来,喷在我“左半身”上。”

  
  据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公安分局鉴定书[公(罗)鉴(法医)字[2008]xx号]和刘久峰受伤的照片等相关证据均证明,刘久峰是生前遭受单刃锐器作用造成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也就是说,证人从死者右侧抱住他,死者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破裂后血却在第一时间喷到了他的左半身!!

  
  看来不是血液也会一时兴起玩世人个大跌眼镜,就是公检法机关在玩弄司法的公正与客观,同时愚弄了我们所有正常人的智商

  
  还有一个细节可以思考

  
  证人说他进去后“抱住”了死者,那说明他是尽力(使出了吃奶的力气)了,而且也有足够的力量能控制住死者,但据证人所述,死者当时并没有任由他抱着,肯定也是尽力挣脱证人的“怀抱”,在双方身体近距离接触过程中,证人手或身体的一个巧合动作,都可能使死者右手中的刀借助与证人拉扯或碰触时的力气不可逆转地自伤了自已的左颈。根据人体运动力学的原理和死者刀伤的位置,该推断完全合理。

  
  可能法官水平实在是太高,不懂国语。这里不得不多费费口舌:

  
  所谓的“砍”,新华字典解释为“ 用刀斧等猛剁,用力劈”。证人说砍,意思是弱小的被告人使用长刀或大刀等凶器,由上自下,很大力地“砍”死了刘(而被告人身高仅152cm,还如此瘦弱无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