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国案、伪证案、强奸案,美国法律规定仅凭一名证人的证言不能定案,即对孤立的证言应予以补强。英国法律还规定幼年人的证言也需要予以补强。荷兰亦有不能仅凭口供或一个人的证言就判被告人有罪的类似法律规定。[6]日本的证据补强规则,仅适用于口供。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
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7]台湾地区也有相似的法律规定。
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最初引入可以追溯到79年的
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5条(现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吸取文革中刑讯逼供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的沉痛教训,首次确立了对口供的证据补强规则。与
刑事诉讼法的惟一这项规定相比,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着更多的体现。如
民事诉讼法第
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还有啊(唉,居然还有):
152cm的陈庆梅去刺173cm刘久峰的脖子,而且一刀命中。估计应该是陈庆梅经过无数次模拟练习或者是专业训练,在及其正常和轻松的环境下,攀着他的肩膀跳起来,同时刘久峰还伸着脖子一动不动,任她一刀命中(决不是第二刀或者第三刀......),而且在那么恐怖的情形下还只一刀就住手,要他死嘛,看到点血算什么喽,而且打什么“120”嘛,应该是看他倒地没气了还狠扎数刀以解所有怨气才合理啊
真是千古奇案啊,奇在法官和检察官,他们一定会载入史册,为他们的高智商和雪亮的眼睛
就如本案二审辩护律师所说,就算退一万步陈庆梅刺出去一刀,这一行为后果也不能以常理论之,原因很简单,因为这里还应该考虑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地点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