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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

  
  对社会有一定了解,修炼到一定境界都明白这个道理。

  
  我们深信,仍然有法官懂这个道理。我们也深信,历史会给一个交待。

  
  我们注意到,面对汹涌的民怨,法院现强调讲稳定,讲和谐;律师也被要求配合法院,讲政治。

  
  对于法官而言,公正司法才是最大的政治!只要做到公正,稳定、和谐便迎刃而解了!

  
  律师面对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竭力、专业地作无罪辩护,就是最大的政治。

  
  赞赏大律师的观点。

  
  一审法院法官随意找了一张便笺,找徐建强到法院作了一份笔录。笔录既没有反映徐建强的主体身份,也没有主体身份的附件,也没有经过庭审质证就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呜呼?!中国司法!

  
  这个世界上,有些东西比钱重要,那就是良知和职业的成功感。打这官司不为钱。

  
  即便在陈庆梅遭受刘久逢暴力殴打情况下愤而用刀刺了刘久锋就要无视防卫性质判无期吗?要知道,即便那样,也是正当防卫,应属无罪!公、检、法来个一家亲吧,也应以防卫过当入罪并减轻或免予处罚阿?!。相较连刺四刀的邓玉娇案也更应免罚。这有太多太多的专家论证和判例。我们深信二审法官也都很清楚。所以,“理论”及它案就不再赘述。

  
  博主是一位,真正称得上律师的律师,现在真的越来越少了!

  
  祝好!

  
  很佩服!

  
  虽然刘久锋之死因并无证据证实是陈庆梅所为,陈庆梅不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但陈庆梅对刘久锋之死仍然表示深深的痛楚和愧疚。

  
  此案乃人命案;一方作无罪辩护,一方要入重罪;入罪证据单薄,且争议大;最后出了一个辩方认为本是无罪却入罪重罚的结果。

  
  这样的案件,一审法院采用捆绑式举证有悖法律、法理、常理。

  
  这样的案件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该开庭,并判无罪。

  
  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单个或单类,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或只有被害人陈述,对该类证据的认定,一般是采用疑罪从无。刑诉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有些案件,虽然有多份同类证据证明,但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一般也不应定案,如多名证人证明被告人施实某种危险犯罪,由于该危害后果尚未发生,被告人又拒不供述,且无其它证据佐证,就不能以被告人实施了该危险行为而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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