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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

  
  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目前,从法官、检察官到律师三方面对举证责任的理解,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个是对孤证如何理解?有时只有一个孤立的证据,怎么认定?比如在审理受贿案件时,经常有这样的情况:甲说把钱送给了乙,乙却说没有拿这笔钱,形成一对一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到底在哪一方?事实上这个问题应当很清楚,谁主张谁举证,显然是控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佐证,这种一对一的证据是不应该认定的。可是,经常遇见相反的情况:只要甲说乙拿了,乙就得举出自己没拿的证据,否则就被认定拿了这笔钱,这种认定方式是明显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在目前可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关于孤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整个案件只有孤证,孤证不能作为逮捕的条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一个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都不能批捕。第二种,就某一个事实是否存在可能只有孤证。这种案件要具体案情具体对待。发生案件之后,证人在叙述一个时过境迁的过程时,就可能会有各种矛盾。证人证言第一受观察能力的影响,观察得细不细由他的自觉意识来决定,第二受个人记忆功能的影响,第三受表达能力的影响。受这三个因素的影响,要求对每个案件事实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有两个以上证据来验证,是很困难的。所以要从总体上来看,就案件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情节,我原则上主张孤证不能定案。

  
  但在审查逮捕实践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为了避免和防止这种倾向,审查逮捕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或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不能定案;二是同一来源的多个传来证据不能定案。也就是说,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不能批捕。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案发现场只有一个脚印,其他任何证据都没有,这个孤立存在的脚印被依法提取出来以后,就是一个法律上的绝对孤证。又如强奸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犯罪嫌疑人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所作的多个有罪供述,尽管是多份口供,但来源于同一个人,证据形式也一样,仍视为孤证。再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如甲被抢劫后,告诉乙,是张某抢的,乙又把此事告诉了丙,丙又告诉了丁。那么,对于甲、乙、丙、丁四人的证言来讲,尽管是由多个人所作的,都是同一来源的传来证据,对于证明嫌疑人有罪来讲,仍然是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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