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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

  
  (2)质证的组织、引导。举证、质证、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必须依次序进行,并且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或诱导式口气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员要主动控制秩序,被动听取意见,最后有必要才发问或要求某方再说明理由,不要过多打断话,要有耐心,会听,敏锐,机灵(的心境)、稳重、严肃的表情。语言规范:常用支持、驳回;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始终保持公正、公平的口气、表情,认真听取任何一方意见,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脸色、口气、表情,在表态确认前始终保持中立。

  
  (3)质证的目的。质证,指对证据的辩驳,其目的是审清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为正确采证,确认案件事实打基础。质证的内容包括审查证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合理性即指符合自然、生活、社会的常理,无需证实的通常不争的事实或现象。真实性是指证实事实的真实可靠,包括基本事实和情节的真实可靠。关联性是指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关系如何,要审清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时

  
  孤证是从两种意义上讲的,一种是只有一个证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第二种是就一个事实两个证据存在矛盾,例如伤害案件中一个证人说被告人打了,一个说没打,往往很难验证。但实践中,对直接矛盾的证据,采信哪个证据,不采信哪个证据,都要有根据。这个根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收集的大量证据中,把证据间的相互联系找出来,相互印证,把孤立的证据放在证据体系中去比较和鉴别,看它是否和整个证据体系相一致,原则上讲和证据体系相一致的证据是可以采信的。如果一个证据和绝大多数证据相矛盾,那么采信度要弱一些。如果相互对立的证据,各自都有一个体系,都很强,三个证人证明被告人打了,三个证人证明没打,三对三,在这个时候,数量上多的不一定质量就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案情。相矛盾的证据材料能不能成为证据呢?公诉人一要看有没有与它相关的证据,二要确认是否可信,当然最终法庭能不能确认,应由法官来说。

  
  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孤证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只有一件,还有几份相关的间接证据;从狭义上讲,就是指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只有一个,别无其他。这种情况不能定案。比如,在一把杀人的凶器上有被告人的指纹,就只能证明他接触过这把刀,但不能证明是他拿刀杀了人。所以,我们讲的孤证,在案件中不是说只有一个证据,一个证据没办法定案。至于广义的孤证能否定案,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作证向受贿人行贿5万元人民币,受贿人予以否认。这样的案件往往还会有一些旁证,如至少可以证明行贿人与受贿人相识,受贿人有一定职权等。这时,把指控受贿的行贿人的证言叫做孤证。实践中,有的法院往往依照一个原则,“一对一”的证据在受贿案件中不能认定,其他案件往往也觉得孤证难以定案。我同意刚才讲的原则,“一对一”的证据不是说不能认定,也不是就必须认定,一定要做到个案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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