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十)
王思鲁
【全文】
真是千古奇案啊,奇在法官和检察官,他们一定会载入史册,为他们的高智商和雪亮的眼睛 ,为他们如此强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徐建强一会儿说见到陈庆梅用刀“扎”刘久锋,一会儿又说见到陈庆梅是用刀“砍”刘久锋。“扎”和“砍”在汉语中的差别众所周知,徐建强和审讯、记录人员都应很清楚。我觉得这不单纯是前后矛盾问题,其也反映出徐建强面临不指证陈而可能陷于自己不利的处境,从而影响其证词的可靠性。
另,警方不能疏忽指纹鉴定。“命案必鉴”,这样的案件是必鉴的(很早就封存了“凶器”),也肯定能鉴定出。无鉴定是失职;鉴定出而不出具是隐匿无罪证据(违法);鉴定出也分不同情况有不同结论。此案指纹鉴定应单列一论点。
我们注意到,命案发生时警方第一时间到了现场,并作了勘验、检查,对现场已经脱落的“刀具”、“刀套”作了封存。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控方让徐建强对“刀具”、“刀套”作了指认(指认乃陈庆梅所用的伤人“凶器”),陈庆梅不承认。
我们也注意到,控方对现场脚印作了封存并鉴定,得出陈庆梅在现场有脚印并使一审法官就此第二次开庭。
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控方不会放过关键证据——指纹鉴定!我们申请法院要求其出具!……“刀具”、“刀套”现处于封存状态,我们申请鉴定!
兴师动众对脚印鉴定是黔驴技穷;隐匿指纹鉴定,是因为根本无陈庆梅指纹而心虚。明知证据不足仍强行公诉,“内心确信”得以证据充分为前提,而一审……
在本案中,应单列“刀具”、“刀套”的指纹鉴定问题为一专题。
在本案中,应在二审阶段提出:“刀具”、“刀套”上指纹鉴定申请书(讲明经过,一审已出具实物;专业机构能鉴定;应鉴定等)。
另写开庭审理申请书一份。
好厉害!乱世出英豪律师!
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
拜读网友点评。
质证。指控辩双方围绕所举证据本身的属性进行质疑、辩驳、对质的法定程序。包括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真实、关联三性。质证对象是所有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1)质证的方法。应一事一证一质,先控方后辩方,每个或每组证据举证后,先听对方意见,最好是一证一听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证人到庭的方法有所不同。要注意不要一律采用组合证据质证,对简单且无争议的证据可以采用组合的方式进行;对复杂或有争议的证据只能采取单个证据逐一进行。对证人出庭询问后辨证的方法,值得研究。我认为,证人出庭后,应先由申请方发问,后由对方发问,还可以补充发问,最后合议庭发问,可以反复质询,但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辩驳、评价是当证人面还是待证人退庭后再进行?我主张待证人退庭后再进行,以免证人在庭上受委曲或无端受指责,伤害证人的感情,或当庭改变证词,如全部否认当庭及过去的证言均是假的,实际什么不知道,没看见,没听说等,或打击证人出庭的积极性,不利于证人出庭制度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