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法律中的最初引入可以追溯到79年的
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5条(现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吸取文革中刑讯逼供制造了无数冤假错案的沉痛教训,首次确立了对口供的证据补强规则。与
刑事诉讼法的惟一这项规定相比,证据补强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着更多的体现。如
民事诉讼法第
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孤证不能定案这一规则大家都能认可,但对于什么是孤证不能定案,换句话它的内涵到底指什么,每人的理解并不一致。是指全部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还是指每一项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大家的理解并不一致。我认为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比如一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全部招了,庭审中当庭向被害人及家属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诸如杀人工具、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定案,大家能够理解。
孤证不能定案还包括指控的每一项事实不能只有一个证据,否则,该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不能认定。比如受贿案中的收受这一事实,行贿人说送了,被告人说没收到,则该笔收贿事实即不能认定。再如,某笔收贿款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问题,行贿人说送给家属了,家属也承认收了,并说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说从未说过,不知道,此节事实也不能认定。
同时,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每项犯罪只有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定案,还包括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也不能定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说法,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划分标准是单一项证据所包括的信息内容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果能就是直接证据否则就是间接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某项犯罪的供述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辩解;目击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言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证言;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某项犯罪的陈述。常见的间接证据有犯罪工具、犯罪现场、死因鉴定、罪犯的指纹、脚印、血迹。目击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虽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但单一证人证言并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均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同样单一的证明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单一的间接证据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刀上的指纹,只能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这把刀,不能证明被告人用刀杀人,现场遗留的被告人脚印,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另外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划分与证据的真假没有关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直接证据就是真的,间接证据就是假的。能否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是划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唯一标准。所谓主要案件事实是指发生了什么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系何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