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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八)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八)


王思鲁


【全文】
  
  对“孤证不能定案”一说大家或有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指 “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3]这种说法的核心是证据之间的“印证”,认为证据存在于关系之中。然孤证之义,本在印证之外。孤证的证明力之强弱,似不应以无法印证为由先天的将其否定,而由法官在法庭上依据案件性质与证据本身进行自由裁量或许要更为可取。

  
  “孤证不能定案”之说是否为我国独具特色的证据规则呢?诉讼制度较为发达的其他国家,如何处理类似的孤证情形?由此,我们的目光将从“孤证不能定案”转向国外诉讼制度中的证据补强规则。

  
  四、“孤证不能定案”是中国版的证据补强规则

  
  现代诉讼莫不以证据为基石,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应当以证据为根据,此即所谓证据裁判主义。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这样一个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就成了不可或缺之物。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了防止当事人对陪审团的误导,通过判例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证据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经历过一个由“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过渡的过程之后,对证据的证据能力之有无与证明力之大小均委诸法官通过心证自由裁量,因此证据规则较少。随着两种诉讼模式的日渐趋同,在证据规则方面,二者亦互有借鉴,形成了如关联性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任意自白规则、品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证据补强规则等限制证据能力或证明力的一系列证据规则。

  
  此外,对于一些严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国案、伪证案、强奸案,美国法律规定仅凭一名证人的证言不能定案,即对孤立的证言应予以补强。英国法律还规定幼年人的证言也需要予以补强。荷兰亦有不能仅凭口供或一个人的证言就判被告人有罪的类似法律规定。[6]日本的证据补强规则,仅适用于口供。日本刑事诉讼法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7]台湾地区也有相似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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