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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七)

  
  一、从一桩离奇命案谈起

  
  子夜时分,月黑风高,阴风怒号。一个神秘男子推着一辆老式的自行车,在这座中等城市路灯昏暗的街道上踽踽走过。车的后架上驮着一只很大的麻袋。在街道的另一头,两名执勤的巡警现身了。“停下”, 突然间一声厉喝,划破了暗夜的无边沉寂。这名男子的脸立时变了颜色。巡警面对着神情不定的男子,心中充满狐疑。他们当然没有料到,不经意间,他们发现了一桩离奇的命案……后来,在法庭上,公诉方指控,该男子的自行车后架上的麻袋里装着一具祼体女尸,有杀人之重大嫌疑。被告人却辩称,他是在一个垃圾堆里发现了那只麻袋,以为里面有值钱的东西,才准备驮回家去看一看。如果你是法官(或陪审员,以下同),你当然听说过“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那么,面对这样一桩只有一项证据的离奇案件,你将如何裁决?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疑罪从无?或者,认为被告的解释不合常理,无法自圆其说,故意杀人罪成立而判处死刑?[1]

  
  二、“孤证不能定案”一说的由来

  
  “孤证不能定案”一说,似乎已是老生常谈,为我国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所共识。不唯见诸法制类的新闻报道,甚至也为外行人所津津乐道。仿佛它已身属法律常识的范围,而不再是一个值得去探讨的法律问题。然细细究来,此说虽屡见于法律方面的书籍、论文,或频出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法律人之金口,但或宥于己见,各执一端;或视其琐碎,不屑一顾。原本应是一个明白浅显的道理,竟像是笼罩了一层迷雾,变得扑朔迷离,面目模糊。本文欲起拾遗补漏之用,试图对“孤证不能定案”一说进行一番简单的考察与解说,并探究其与国外证据补强规则之间的内在关系。

  
  史学与诉讼,貌似风马牛不相及,实则都是发掘历史真相的一个过程。中国史学传统中有“孤证不引”的规范,这里的“引”是指引用史料典籍中的话证明自己的观点。所谓“孤证不立,偏难概全”,孤证立论乃史家之大忌,此点尤为考据学派所强调。清代学者戴震在《与姚孝廉姬传书》中批评以前的治学方法是“依于传闻,以拟其是;择于众说,以裁其优;出于空言,以定其论;据于孤证,以信其通”。考据学派注重实证,坚持无证不立论,孤证不定论的治学原则。譬如乾嘉学派,其研究方法强调“实事求是”、“无征不信”,且“不以孤证自足,必取之甚博”。梁启超曾总结乾嘉学风“凡立一义,必凭证据”,“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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