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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七)

  
  同时,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每项犯罪只有一个间接证据不能定案,还包括只有一个直接证据也不能定案。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有很多种说法,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其划分标准是单一项证据所包括的信息内容能否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如果能就是直接证据否则就是间接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某项犯罪的供述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辩解;目击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言或否认实施某项犯罪的证言;被害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实施某项犯罪的陈述。常见的间接证据有犯罪工具、犯罪现场、死因鉴定、罪犯的指纹、脚印、血迹。目击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虽能证明主要犯罪事实,但单一证人证言并不能定案,因为任何证据均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是真实的,同样单一的证明犯罪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也不能认定案件事实。单一的间接证据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刀上的指纹,只能证明被告人接触过这把刀,不能证明被告人用刀杀人,现场遗留的被告人脚印,只能证明被告人到过现场。另外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划分与证据的真假没有关系,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直接证据就是真的,间接证据就是假的。能否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是划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唯一标准。所谓主要案件事实是指发生了什么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系何人所为。

  
  在孤证不能定案这一规则上,尤其要注意是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是不能定案的。必须牢记刑诉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实践中很多冤案的发生,多数与过份相信被告人口供有关。

  
  何谓孤证?引申而言,孤证是指信息源单一的证据,换言之,如果信息是由单一的信息源发出的,无论其先后注入几个载体,该证据依然是孤证,任何案件的认定,都不能以唯一的孤立证据来认定,无论证据看上去如何可信。如:2005年5月,某犯罪嫌疑人来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称其曾于2004年9月某日在一商场扒窃一顾客现金一千余元,慑于严打声威,现前来自首,公安机关经调查,无法查找到失主,也无其他证据线索。对于此案,有人主张定罪,因为该人确系真诚投案自首,虽无其他证据认证,从常理来讲,其投案自首的可信度是不容置疑的。但此案不能认定盗窃事实成立,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无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该案属典型的孤证,即使该自首者在作案后把扒窃经过告诉A,A又告诉B,B又告诉C,那么,从表面上看,除该自首者自己的供述外,还有ABC的证言予以证实,似乎不是孤证,但ABC的信息最终都来自于自首者自己,若无其他有力证据,此案仍是孤证,不能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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