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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七)

深圳版“邓玉娇案”追踪(七)


王思鲁


【全文】
  
  个人十分认同“楼上”关于“二审阶段实际上不是与检察院打官司,而是针对一审判决书和一审法院打官司。”的观点,个人认为这就已经把一些案件暗中由非政府的诉讼引至了一种变相的“行政诉讼”了,从而也加大了胜诉的困难,案件会更加受政府间机构之间一些利益影响了。

  
  一审判决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有些是这个案件的个性存在,但更多的是长期存在的一些“诟病”。

  
  至于国人出事后喜欢找熟人无非是因为有很多人是用这种方式使自己的利益私下获取了,达到了目的,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个恶性循环也造成一些人使用同样途径但却未个个那样走运。当然找专业人士市一中明智的选择,但是更多的人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并不想自己的事情张扬出去的。也正如楼上所言最好少惹官司了。

  
  此案的重点是如何认知徐建强的证词,其是审方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入陈庆梅罪的主要依据。站在审方角度,徐建强证词具体,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且审判期间法官也曾直接向徐“录取”证词,因而可信。站在辩方则要分点论证徐建强证词不可信和不能入罪陈庆梅,可分点突出论证;

  
  1、的确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其与刘关系及自身在现场);

  
  2、前后矛盾;

  
  3、互相矛盾;

  
  4、孤证。要全面了解何为孤证?何为孤证不能定案?从而具体论证本案之孤证。

  
  最好先站在审方角度评述定罪依据之后,再站在辩方一一反攻。

  
  孤证可以定案吗?

  
  孤证不能定案这一规则大家都能认可,但对于什么是孤证不能定案,换句话它的内涵到底指什么,每人的理解并不一致。

  
  是指全部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还是指每一项案件事实只有一个证据?大家的理解并不一致。我认为孤证不能定案不仅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比如一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全部招了,庭审中当庭向被害人及家属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诸如杀人工具、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定案,大家能够理解。

  
  孤证不能定案还包括指控的每一项事实不能只有一个证据,否则,该指控的犯罪事实即不能认定。比如受贿案中的收受这一事实,行贿人说送了,被告人说没收到,则该笔收贿事实即不能认定。再如,某笔收贿款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问题,行贿人说送给家属了,家属也承认收了,并说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说从未说过,不知道,此节事实也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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